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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資遣」是合法的,照你說的情況,只能要求雇主發給二十四個月 的退休金。 如果資方不給錢,可以先向勞委會提出申訴,繼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只 要沒有勞基法規定的幾種特殊情形,在法院勝訴的機會很大: (1) 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陳述 (2) 對雇主與其他同仁有暴行或重大侮辱 (3) 因犯罪而被判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洩漏營業秘密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 (7) 或單月曠職達6日以上者 比較值得注意(容易被雇主操弄)的是第二、六、七點。第二點是說, 不要因為離職而跟雇主嗆聲,否則對方可以硬凹是你先跟雇主嗆起來, 才不得以解雇你,當然資遣費拿到以後,私底下愛怎麼嗆都隨便你;第 六、七點常被濫用的方法是,告訴你明天不用來了,卻在四天後以「連 續曠職三日」將你解雇,如果被告知離職當時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錄音 、人證、或類似離職證明書之類的物證),就很容易被凹成沒資遣費。 最後一點,即使雇主願意給資遣費,任何「當場」「一次付清」以外的 方案(例如分期、或說手頭緊,兩個月後再給你),最好都簽一張書面 ,記載給付資遣費的額度及方法(例如願意少拿兩個月,但我一個星期 後要拿現金、或不超過一個月的票),然後拿去法院花一千元公證;到 時候如果雇主反悔不給,連訴訟都不用,帶那張公證過的契約書直接去 法院執行雇主的財產就可以了,省得打官司麻煩。 以下這篇文章給你參考,有幫得上忙得地方儘管說。 http://www.lawformosa.com/lawdata/noun_22.php -- When you think that you lost everything You find out you can always lose a little more... -- Dylan, 199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69.72
bony26:廖哲暉水喔! 08/19 21:45
jusdy:高手 08/20 01:49
※ 編輯: JeffyLiaw 來自: 220.135.169.72 (08/20 02:57)
economy:大推j大~~~ 08/20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