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yLiaw (傑飛)
看板HSNU_917
標題Re: [震怒] 爸爸沒工作了
時間Sun Aug 19 20:54:02 2007
單純「資遣」是合法的,照你說的情況,只能要求雇主發給二十四個月
的退休金。
如果資方不給錢,可以先向勞委會提出申訴,繼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只
要沒有勞基法規定的幾種特殊情形,在法院勝訴的機會很大:
(1) 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陳述
(2) 對雇主與其他同仁有暴行或重大侮辱
(3) 因犯罪而被判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洩漏營業秘密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
(7) 或單月曠職達6日以上者
比較值得注意(容易被雇主操弄)的是第二、六、七點。第二點是說,
不要因為離職而跟雇主嗆聲,否則對方可以硬凹是你先跟雇主嗆起來,
才不得以解雇你,當然資遣費拿到以後,私底下愛怎麼嗆都隨便你;第
六、七點常被濫用的方法是,告訴你明天不用來了,卻在四天後以「連
續曠職三日」將你解雇,如果被告知離職當時沒有留下任何證據(錄音
、人證、或類似離職證明書之類的物證),就很容易被凹成沒資遣費。
最後一點,即使雇主願意給資遣費,任何「當場」「一次付清」以外的
方案(例如分期、或說手頭緊,兩個月後再給你),最好都簽一張書面
,記載給付資遣費的額度及方法(例如願意少拿兩個月,但我一個星期
後要拿現金、或不超過一個月的票),然後拿去法院花一千元公證;到
時候如果雇主反悔不給,連訴訟都不用,帶那張公證過的契約書直接去
法院執行雇主的財產就可以了,省得打官司麻煩。
以下這篇文章給你參考,有幫得上忙得地方儘管說。
http://www.lawformosa.com/lawdata/noun_2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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