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iriso (osir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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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各位學法律的60同學幫個忙......
時間Thu Mar 18 11:40:25 2004
※ 引述《fax (3/12 附中畢舞)》之銘言:
: 他說他的印象中 檢察官會陰人 有可能原本在傳票上說明你是證人的身分
: 結果搞到最後 反而會將你以被告的身分起訴
: 我們家的人都不懂法律 收到傳票這種東西我們都很緊張
抱歉啦
說一下自己就刑事訴訟法粗淺的認識
傳票本身不算一種強制處分
就算不去 檢察官也不會派人把你抓去
去當證人不會有事啦
檢察官所做的偵查
對案件的細部當然會抱懷疑的態度
畢竟也是聽過犯人欲脫離罪嫌而自己報案的情形
只要把自己看到的情形據實以告
不需要一副怕的要死的情形
反而惹得被懷疑 我覺得是沒有關係的
檢察官1.要有證據2.足以認定有犯罪嫌疑
才可以提起公訴
實務上的運作應該也是這樣
其實不必把偵查署和法院當作很可怕的地方
還沒體驗到社會黑暗面之前
我還是認為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
我現在也在打行政訴訟啊
警察開我違規逃逸的紅單
我就一直申訴-聲明異議-抗告
本來以為要上行政法院 還蠻興奮的
結果只是書面審理 小失望
寫完異議書之後
現在就等判決結果了
沒說得很清楚 見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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