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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僅以多數大學生日常相關者---騎機車強制帶安全帽---為例, 討論經濟分析觀點該如何切入: 依照傳統違憲審查的步驟 1.涉及何種基本權 2.是否構成侵害 3.形式上,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 (註一) 4.立法的目的為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六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該項之立法理由:「據肇事結果統計及醫學分析,機車駕駛人肇事後, 頭部受傷之可能性較大且較為嚴重,為減少社會成 本之支出,爰予明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人員均應戴 安全帽,爰增訂於本條第三項。 」 (1997,1,22.) 5.比例原則的審查: Ⅰ. 適當性原則:騎乘機車戴安全帽的確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OK Ⅱ. 必要性原則:為達成此目的,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應已屬 同樣有效之方法中之最小侵害手段。 ──── OK Ⅲ. 損益相當性:是否受保護者(社會成本及生命安全等等), 與侵害手段(沒有不戴安全帽之自由)顯失均衡? 經濟分析的切入點:單單就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之部份來看, 原則上筆者亦認為應可通過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 但引進一組統計數字後(註二),我們假設在安全帽 這項政策上,也會產生同樣的傾向(註三),那麼, 在對社會成本作衡量的時候,如果也將行人的死傷 率一併考慮,則不僅僅是損益相當性的衡量出現疑 慮,甚至前溯至適當性原則上,戴安全帽是否真有 助於降低社會成本之目的,也容有思考之空間。 還請各位前輩及同袍多多指教,謝謝! *** (註一) 前三者因非本文重點,故在此暫略。 (註二) Sam Peltzman在1975年關於美國汽車安全法的一篇論文中, 證實了立法要求每位汽車駕駛人繫乘安全帶之後,在每次車 禍中死亡減少,但也導致了更多的車禍事故。其淨結果是駕 駛人的死亡數僅有極微小之變動,但行人的死亡人數卻有明 顯的增加。安全帶法律反而降低了慢且細心駕駛的利益,因 而導致了較快且較不細心駕駛的結果,該法最終之效果反而 產生了大量的車禍。 轉引自:N. Gregory Mankiw,Principles of Economics, 2nd edition,林建甫等四人譯,2001,東華書局出版。 (註三)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假設,暫無統計數據供佐證。 --    Who can find the answer      to stop the answer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