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僅以多數大學生日常相關者---騎機車強制帶安全帽---為例,
討論經濟分析觀點該如何切入:
依照傳統違憲審查的步驟
1.涉及何種基本權
2.是否構成侵害
3.形式上,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 (註一)
4.立法的目的為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六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
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該項之立法理由:「據肇事結果統計及醫學分析,機車駕駛人肇事後,
頭部受傷之可能性較大且較為嚴重,為減少社會成
本之支出,爰予明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人員均應戴
安全帽,爰增訂於本條第三項。 」 (1997,1,22.)
5.比例原則的審查:
Ⅰ. 適當性原則:騎乘機車戴安全帽的確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OK
Ⅱ. 必要性原則:為達成此目的,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應已屬
同樣有效之方法中之最小侵害手段。 ──── OK
Ⅲ. 損益相當性:是否受保護者(社會成本及生命安全等等),
與侵害手段(沒有不戴安全帽之自由)顯失均衡?
經濟分析的切入點:單單就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之部份來看,
原則上筆者亦認為應可通過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
但引進一組統計數字後(註二),我們假設在安全帽
這項政策上,也會產生同樣的傾向(註三),那麼,
在對社會成本作衡量的時候,如果也將行人的死傷
率一併考慮,則不僅僅是損益相當性的衡量出現疑
慮,甚至前溯至適當性原則上,戴安全帽是否真有
助於降低社會成本之目的,也容有思考之空間。
還請各位前輩及同袍多多指教,謝謝!
***
(註一) 前三者因非本文重點,故在此暫略。
(註二) Sam Peltzman在1975年關於美國汽車安全法的一篇論文中,
證實了立法要求每位汽車駕駛人繫乘安全帶之後,在每次車
禍中死亡減少,但也導致了更多的車禍事故。其淨結果是駕
駛人的死亡數僅有極微小之變動,但行人的死亡人數卻有明
顯的增加。安全帶法律反而降低了慢且細心駕駛的利益,因
而導致了較快且較不細心駕駛的結果,該法最終之效果反而
產生了大量的車禍。
轉引自:N. Gregory Mankiw,Principles of Economics,
2nd edition,林建甫等四人譯,2001,東華書局出版。
(註三) 當然,這只是筆者的假設,暫無統計數據供佐證。
--
Who can find the answer
to stop the answer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