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個人主要研究的興趣在資訊對法的影響。
 ̄ ̄
● 四個主要議題
一、數位著作權保護
二、個人資料比對
三、情色資訊與青少年保護
四、法院案件壅塞
近代法律特有現象:分化造成了"Law and..."
資訊的哪部分發生了法律問題?
如:操作系統程式受不受著作權保護
散在各種法律裡~公司法、憲法、刑訴……
目前還沒有辦法體系化。
被我放棄的傳統商事法(公司票據海商保險)裡
當然也充滿著資訊問題
法資訊學→法律資訊系統(專家系統、檢索系統等等)
目前在做的是 E-participation的部分
:帶動大眾參與法律之形成
個人資料保護的國情差異
例:垃圾郵件之過濾
歐盟成員國的filter很鬆散,美國則非常誇張
前者的成因是歐盟個人資料保護「相當成功」
案例教學:上學期試過一次,效果不錯。
國內兩個個案:
員工電子郵件之監控
誠泰銀行的客戶資料外洩案
美國七零年代的個案:
1974毒品管制(與醫病關係)案,大法官認為不違憲
美國 這幾年的 privacy act則沒什麼重大進展。
即使面對反恐有所退讓,但配合行政管制之限制也就是這樣。
乏善可陳,可說是國家法律之無力。
范姜: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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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的交錯問題
日本其實有發現美國這問題,試圖去解決。
我這一兩年轉向個資保護,
日本戰後憲法受美國(麥克阿瑟)影響過鉅。
算是大陸與英美融合相當良好的例子。
再者,與我們文化較接近,較易接受。
1986,為OECD成員。因OECD八原則,對行政機關處理個資即已立法。
目前也是採取對各該管事業僅提出個資保護之Guide line
後來(1995後)則受EU指令影響,及其企業於國際處境之現實因素。
開始處理民間之個資處理規範,然速度極其緩慢
法條表面上重視民間企業之營業自由而僅施加「努力義務」
但政府實質介入相當深且綿密
日本個資保護法大致上給予方針與最低標準,允許任何更嚴的限制。
目前運作上醫療的GL最嚴,金融業次之。
──相關方針之界定與管理由「國民生活審議會」負責(近於我國消保官)
新近案例:事實資訊與評價資訊之錯誤與訂正──可以訂正到什麼程度?
國會通過法案時也通過了三個附帶決議。
其一: sensitive information。如 DNA,宗教信仰。從可不可以收集就值得討論。
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本人之權利。
對日本人而言,隱私權因外延與內含都不明確,故不用來作為資訊保護之根本概念。
避開了規模過小(六個月內可識別之特定個人每日均小於五千人)之企業資訊利用。
亦排除廣電媒體、著述業者、學術機構、宗教與政治團體。相當特別。
提供第三人利用之限制。
尤其是提供給集團內子公司之情況……
而公司合併分立與轉讓呢?
日本之特色:在opt-in之外還有opt-out 制度。
日本的表札現象,從個資保護角度來看是非常令人驚訝的。
街道鄰里也會有非常詳細的揭示板。還有名簿此行業,可以販賣名流之資訊。
(我們也是有電話簿就是了……)
opt-out 或許是因應此習慣而訂。
美國似乎是opt-out?
陳:美國沒什麼 enforce的制度,不像德國有消保官。
因此在觀念上,opt-in與opt-out 的規範是分開的
(law in paper與 law in action也是分開的)
台灣感覺法規形式像歐洲,但實踐上像美國
日本在光譜上還偏歐洲些~
范姜:救濟制度方面。
日本沒有類似資訊保護官,而是設有諮詢性質的個資委員會。
定位為第三人諮詢機關,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實質上給予了強力之支援,幾乎去諮詢的人都會遵守。
因委員會成員皆是名法官律師等,且諮詢結果都會公開(民族性啊…)。
結果造成法院相關案件逐年減少。
自主組織面,
日本算是很發達的。有33個自律團體或連合會。跟日本的企業特性與民族性有關。
台灣相對叛逆且中小企業多。目前也看不出什麼大型的類似團體。
美國更難形成自律團體,不過有玩具製造業者的成功例子。
民間自主組織規範力強大到會由各行業各自辦理考試來進用專人!
不注意的話還會以為是國考。
施:法律有,可是大家不理他……
佳毫(誤)
美國愛國者法案對憲法增修條文之實質限制。
線上遊戲詐騙之偵察
專家諮詢在我國的情況:刑訴、少年、智財等…
不能當證據,卻又拘束著法官。產生了扭曲的情況。
且使人民難以影響法官心證~
陳:新近爭議 Bio-privacy!
資訊的存在本身就是問題,因為你勢必要在某個點與個人連結。
范姜:日本現在連提款都要按指紋了…
陳:當法成為精密的監視機器!
R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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