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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民法債篇總則時 講到侵權行為的一個賠償問題 所謂的侵權行為簡單講 就是行為人做了某件事 造成了另一個人身體財產精神上的損害 哎這不重要 案例是說假如a放火把工廠所要用的原料燒了 工廠老闆b必須另外買其他的原料代替 那麼這筆原料的錢應該以什麼時候的行情來算? 有說b買原料時之價格 原料被燒掉時的價格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的價格 還是判決確定時的價格 一般情況來看是以原料被燒掉時的價格為準 我在上課時就想到我以前小時後的事 國小我跟一對兄妹交情不錯 他們家就在附近 有一次三個人回家走在路上 不知道怎麼樣的 我把妹妹的路隊旗弄斷了 (還記得那是啥東西吧! 就是一根棍子連著一面塑膠旗 回家可以打弟弟妹妹的玩意兒) 那時候就要我賠啦~ 當初買那跟旗竿時一支好像要20塊 打斷時已經降價到15塊 所以我就賠15塊 可是他們又不肯 堅持要我賠20塊 ...... 此事不了了之 最後我也沒賠 經過了近10年 法律證明我是對的 可是又怎樣 朋友不聯絡了 那種遺憾豈是區區5塊錢差額所能比擬 哈哈哈~ 小學生真的很白癡! -- 純粹感慨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65.213 ※ 編輯: bindog 來自: 210.58.165.213 (03/04 23:11)
litttlehau:哈哈哈哈~超好笑 推140.113.141.113 03/05
catalparue:還蠻感傷的...... 推140.112.223.153 03/05
likethewind:小孩心裡沒有"法"的觀念吧...^^" 推 163.21.242.91 03/05
Delphine:感傷 法律和友情應該是兩回事吧 推 61.223.124.213 03/05
bindog:恩 是三件事 推 210.58.165.213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