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ndog (溜~ )
看板HSNU_j102
標題想起
時間Thu Mar 4 23:09:35 2004
今天上民法債篇總則時
講到侵權行為的一個賠償問題
所謂的侵權行為簡單講
就是行為人做了某件事
造成了另一個人身體財產精神上的損害
哎這不重要
案例是說假如a放火把工廠所要用的原料燒了
工廠老闆b必須另外買其他的原料代替
那麼這筆原料的錢應該以什麼時候的行情來算?
有說b買原料時之價格
原料被燒掉時的價格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的價格
還是判決確定時的價格
一般情況來看是以原料被燒掉時的價格為準
我在上課時就想到我以前小時後的事
國小我跟一對兄妹交情不錯
他們家就在附近
有一次三個人回家走在路上
不知道怎麼樣的
我把妹妹的路隊旗弄斷了
(還記得那是啥東西吧!
就是一根棍子連著一面塑膠旗
回家可以打弟弟妹妹的玩意兒)
那時候就要我賠啦~
當初買那跟旗竿時一支好像要20塊
打斷時已經降價到15塊
所以我就賠15塊
可是他們又不肯
堅持要我賠20塊
......
此事不了了之
最後我也沒賠
經過了近10年
法律證明我是對的
可是又怎樣
朋友不聯絡了
那種遺憾豈是區區5塊錢差額所能比擬
哈哈哈~
小學生真的很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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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感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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