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ick0704:講這沒用啊,我去信有說了,結果還不是.... 05/15 03:01
人物介紹:
A:開團者 B:跟團者 C:賣家
事實略引:
A開團合購,B跟團。到貨後,經B與賣家C確認,
得知有贈品若干為B之贈品,但A竟企圖將贈品侵吞
未交付B。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
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述:
C將贈品贈送與B,由於合購的關係,將商品及贈品
均送達至A,但經C指定欲贈送與B之贈品,仍歸B
所有,A只有因合購而暫時持有、保管贈品,並非該
贈品之所有權人,贈品的所有權人是B。
如A隱匿或拒絕將贈品交付B,即符合上開規定,犯
有侵佔罪。
須再加注意的是本罪未遂也處罰喔!
在此以拙見提醒大家侵吞合購者贈品的法律責任
某事件重點在於
人家賣家C都說某些贈品是跟團者B贈品了
開團者A還意圖侵吞拒絕交付給跟團者B
這樣才會有侵佔的刑事責任
況且 這次開團者A也沒有事先明確指出贈品要歸他
是收到物品後看見賣家C指定要給B的贈品才想要侵吞留下自用
嘖嘖嘖~~撇開法律責任不說 這種事情難道合理嗎?(當然不合理)
實在是此風不可長
奉勸大家
莫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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