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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跟法官都是經過訓練,對小案子看多了,別擔心有1%輸的可能,因不可能 什麼是自保? 自保最好就是"確認對方無意交易.即趕快讓案子成立以免錯失良機" 被拒絕來電後換個號碼打過去又被拒絕來電的瞬間就可以去報案了。 短期內急著聯絡而聯絡不上,與聯絡上了而刻意躲避,這極好分辨吧= =||| (光PTT設黑名單就可以肯定了.手機可能沒接到.黑名單不可能自動產生= =) 備案後警告對方有什麼壞處? 1.備案等於零,沒有法律效用之外,也無任何其他效用,要嚇人不備案也能嚇人 2.打草驚蛇,讓罪嫌有所警惕,其他受害者就會被轉到其他帳號 3.縱容罪犯,反正等你警告再給你,還賺幾天利息,浪費受害者時間寫字備案, 而罪犯一點教訓都沒有,反正不痛不癢下次在食髓知味騙其他人,穩賺不賠! 4.警察寫一寫就收起來,你納稅養他們,有需要他們卻只寫張紙給他們收起來? 如果可能是烏龍一場呢? (所謂烏龍.就是對方完全沒過錯.實屬意外) 1.對方太忙真的忘了交易? 那不可能黑名單/拒絕來電 2.手機被盜用.帳號被盜用? 機率太低.且這也是對方過失.對方應主動聯絡告知 3.商品沒在手邊? 也是對方過失.過失方更該主動聯繫道歉並詢問退費或延後交易事宜 所以別擔心烏龍一場的問題,最積極且有效步驟: 1.聯繫並詢問何時寄出,時間到立刻再詢問郵寄或宅配編號 2.查不到則再詢問,並給最後期限,期限到不是退款就是寄出,否則報警,切莫自誤 3.直接報警,別跟警察543,拿到三聯單才算OK 4.通知對方已報警/封鎖帳戶,請對方主動聯繫處理 如果這時候對方寄出,或者剛好正巧已經寄出10分鐘了呢?? 放心,他會主動聯絡告知你,你收到確認無誤後再寫張說明傳真過去給書記官, 結果就變成查無犯罪事證不起訴啦 誤會一場要跟對方道歉? 屁啦.要失聯/拖這麼久讓人告你.造成麻煩是你活該~"~ 如果對方在發現被告且封鎖帳戶後才寄出呢? 那表示他本來就想騙錢! 一切交給司法,讓他知道法網恢恢,切勿心存僥倖...受點教訓才會學乖~ 新聞上的負面教育已經太多了,必須糾正罪嫌的觀念。 若對方已寄出,會否站不住腳? 怕被反控誣告? 有任何被反咬的可能性請告訴我。 以下節錄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想看全文請點連結 **** 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 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 知道每年因網路交易而引發的詐騙案有多少嗎? 後來不起訴被反告誣告的案例是?? 有的話請借我看一下判決書,小弟才疏學淺正需要增長見聞... 對方要告你誣告罪,得先拿出證據,證明你捏造事實來陷害他,怎麼告? 直接報案會比備案有保障許多,而且也不會更麻煩多少~因為麻煩的是被告... 到時候是被告得出面說明,尋求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 講難聽點,備案當然不麻煩,因為就幾乎等於什麼都沒有做,當然也無任何保障。 除非真的對方有詐騙意圖,需要被害者上法院說明,否則根本不必上法院, 且就算對方詐騙,案情單純的話也是簡易判決了事,免開庭~法院都不必去。 我上次告詐欺,寫完筆錄之後,收到地檢署的信,傳真給資料,收到地檢署起訴書, 只抓到人頭,起訴並申請簡易判決,結束...從頭到尾只去過派出所寫筆錄。 至於法官的素質... 有問題的是記者的素質,還有被記者誤導者的判斷力問題 無論襲胸十秒還是舌吻三秒,都是用錯起訴罪名,當然判無罪... 襲胸十秒如果判強制猥褻,那壓在地上猥褻了半小時,也是強制猥褻...合理? 講明白點,打你一拳你告他殺人罪,會告得成嗎? 結論:確認對方有收到你訊息/信件,卻避不聯絡,直接給最後通牒,24小時後報案. 帳號被盜等藉口都是他的責任,否則我也要去騙人然後說被盜帳= = 以上,這裡不針對任何個案,也沒有局外人與當事者之分, 即便再怎麼不了解某位大大提過案情之詳細過程,也足以釐清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116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7.116 (09/30 16:16)
lulualuba:專業 長知識了 09/30 16:22
intoeyes:太棒了! 好文阿! 09/30 17:17
asdfghj12345:好文必須讓他被看到 推 09/30 18:07
danqing:也要推一下 09/30 18:08
danqing:那問一下 被詐騙的金錢或物品有要回來嗎? 09/30 18:10
ganbaday:看今天報紙.對岸破獲兩百人的大集團.正在清查核對受害者 09/30 18:18
ganbaday:集團式的詐騙集團不知凡幾...我也不清楚我告的是哪個XD 09/30 18:18
ganbaday:我是專程去封鎖帳號兼抓車手而已(結果連車手也沒逮到) 09/30 18:19
ganbaday:損失18元而已就自己吃下啦 09/30 18:19
dracula0317:好文,我也都是這樣處理的(雖然我自己離法院超近XD) 09/30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