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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r9915 經當事人檢舉未經同意轉文 水桶兩週至2009/12/26 LastXmas 經當事人檢舉但情節較輕 警告乙次 違規證據 ┌─────────────────────────────────────┐ │ 文章代碼(AID): #1B8EDNpH (Hate) [ptt.cc] [黑特] 台灣的政府機關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M.1260446551.A.CD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31 元 │ └─────────────────────────────────────┘
iamyamamoto:不爽去炸掉他們阿12/10 20:03
pinns:重點是腦殘機關你還考不上...不過不考也罷.12/10 20:03
gtr9915:你以為只有你家附近要做工程 其他地方都不用!? 12/10 20:05
gtr9915:還是你住天龍人的聖地!!12/10 20:05
LastXmas:樓上抱歉 我不知道你父親生前是做工程的 請見諒 12/10 20:10
gtr9915:轉錄至看板 Test 12/10 20:19 檢附板規4. 連續挑釁(推)文,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 ║ ║ ║ ║ 砍文,並給劣文及水桶票兩星期一張。 ║ ║ ║ ║定義: ║ ║ 原則上優先處理連續刻意針對個人攻擊的行為, ║ ║ 判斷的依據是否會影響到個人發言, ║ ║ 衝著他人文章直接回文開罵,雖無指名道姓,但以回上一個人文章為主處理。 ║ ║ ║ ║ ║ ║補充說明: ║ ║ 若有人觸犯本條版規,除吵架外,需由當事人來信任一版主檢舉, ║ ║ 若為他人檢舉則不受理。(2009.05.11加註) ║14. 未經同意,轉載他人文章。 ║ ║ ║ ║ 轉文者水桶兩週。 ║ ║ ║ ║ 若板友覺得適於引渡至他板討論之情形,請推文詳述轉錄原因後再行轉錄。 ║ ║ 轉錄原因不盡正當合理之情形,或文章作者不欲文章被轉錄都屬違規。 ║ ║ 刻意將紛爭帶進黑特之情形,將視情況給予劣退。 ║ ║ ║ ║ ║ ║ ║ ║補充說明: ║ ║ 若有人觸犯本條版規,需由當事人來信任一版主檢舉, ║ ║ 若為他人檢舉則不受理。(2009.04.08加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8.82 ※ 編輯: remembrance 來自: 61.216.10.40 (12/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