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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檢舉人所謂直轄市升格的時間點,可從檢舉標的內文第一段: “因為國民黨守不住大陸疆域,逃竄到台灣來” 這句來作為斷點,也就是民國38年。可依 據我所附上的聯結一顯示,民國38年前中華民國實際上已有12個城市已依法升格為直轄市 ,故可證明直轄市升格與否乃是依法執行,並非被檢舉人所述原因。 2. 再詳所附聯結2,內文”沿革”段所述: ” 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 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在本法中特別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 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 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改稱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 已很明確顯示,所謂直轄市升格自1921年(即民國十年)起即依法有據, 法律規章早已明訂之規定皆有跡可尋,政府遷台前後之升格亦皆依法執行,被檢舉人大肆 宣稱自己為法律系畢業生,豈能無視本身學能而胡亂生語?被檢舉人至今亦無法提出中華 民國直轄市升格有”人治”的例證。 3.被檢舉人所謂檢舉標的乃是”對政治實體的政治評論”乃為彼欲脫罪之詞,中華民國直 轄市升格與否執行到現在皆依法行政,誣衊已明訂之且正確執行的法律豈是”對政治實體 的政治評論”?若如此,版眾是否只要在發文內加入特地定政治實體的字樣就可胡亂生語 不受版規規範?民智已開,又豈是一個”大”字可以迷惑,被檢舉人無視法律之存在又無 視現實,本人從檢舉一開始提出,針對的對象是法律,不是特定政黨,請版主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42.13
setzer:已判決 02/21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