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本檢舉案之檢舉標的為 內文中對於智慧財產局局長之敘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屬於B。   被任命的公務員,由A任命,例如行政院長、。。。。」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務官 與我國法律不符 縮短簡稱為「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在此檢舉標的以外之主張 不在判決範圍內 二、根據檢舉人在 #1HhBVrYL (HatePolitics) 推文以及檢舉文內所提出之證明 fox999: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有算職.官等的就事務官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務官 與我國法律不符 可知 若主張一職為政務官 應不具官職等 三、被檢舉人在原文修文中所述 職等是自己考上的,職位是別人給的。 13職等是任用資格,是門票,並非每一個13職等的人都是局長。 可知 被檢舉人已主張局長具有職等 故依檢舉人所提出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 細則第二條「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不應以此證明認定被檢舉人主張「智 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四、承三 故板務判斷被檢舉人於檢舉案說明所辯稱 killholic:原文中,我將公務員分為三類 killholic:其一,民選。其二,上層任命。其三,僅憑考試。 其分類主張雖有瑕疵 但並非依事務官政務官之分屬於可被接受之說詞 故判決檢舉不成立 申訴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0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