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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IKjW7I5 (HateP_Picket) 推 setzer:請YYOO於本檢舉案推文補上本檢舉文內所列之兩篇檢舉標的應 10/08 00:40 推 setzer:檢附的推發文文章代碼 10/08 00:41 推 setzer:需要檢附的是檢舉人(即為YYOO)的推發言文章資料 10/08 00:43 推 setzer:板主查知檢舉人未檢附所需資料可要求期限內補上 這不是Y板 10/08 11:36 → setzer:友獨享的權力 f板友我也給了三天 10/08 11:36 推 setzer:如果對判決還有疑議 請另開[申訴] 10/08 11:39 二、申訴理由: 依據政檢板規三-4,檢舉人在檢舉時,未檢附檢舉違規事實發生 之發、推文時間點前三日(72hr)內政黑板有意義的發文或推文 三篇之文章代碼,為無效檢舉。 本案從檢舉至版主判定,由始至終,檢舉人均無附上三篇文章代 碼,等到判決完畢,再來提出檢舉,這樣的檢舉居然還成立,且 有效,形成這樣的判例,難道版主告訴我們,可以重複檢舉版主 已判決之檢舉案? 如此一來,試問該檢舉案的時間點如何計算? 以「發檢舉文的時間點」為準,還是補上「三篇文章代碼的時間 點」為準? 最後,回到本申訴案的重點,請問,該項違規,都已經判決確定 了,版主再來要求在期限內(版主提到的三天)補上相關資料, 該檢舉案即可變為有效,係依據哪一條板規? 三、依據板規: 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4.檢舉人提出政黑板內之違規檢舉時需檢附檢舉違規事實發生之發、推文時間點前 三日(72hr)內於政黑板有意義的發文或推文三篇之文章代碼,由板主認定具有意義 後檢舉案方屬有效。 在政黑檢舉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寄信給板主之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條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所列之人身攻擊時可例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82.87 ※ 編輯: ask1234 來自: 114.27.182.87 (10/10 14:02) ※ 編輯: ask1234 來自: 114.27.182.87 (10/10 16:21)
setzer:新板規上路 板主在查知檢舉人未檢附所需資料時得以要求限期 10/11 18:26
setzer:修正並沒有問題 申訴駁回 10/11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