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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三-8,寫得很清楚,如下: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鎖文處理之後,發文者又擅自刪除或修 改文章,視為藐視檢舉,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YYOO有沒有擅自修改已審理完畢的檢舉文,重點很簡單, 只有一點,就是在修改前,先徵求版主的同意。 YYOO修改檢舉文的時間點在 10/08 15:37 10/08 15:33 版主口口聲聲說YYOO已經事先徵求你的同意,為何不敢公布他徵求 同意的信件? 1.擔心發信的時間點被發現比10/08 15:37、10/08 15:33還晚吧? 無法自圓其說,說YYOO有事先徵求版主同意,沒有擅自? 2.甚至比本人檢舉的時間點10/11 18:03(違規已經過了三天,才檢舉)還晚? 居然比檢舉時間還晚,就算臉皮再厚,也說不出口,這叫做"事先"徵求版 主同意吧? 3.還是再扯一點,YYOO跟本就沒有事先徵求版主同意的信件?版主 信口雌黃,為了縱放違規者,乾脆戳瞎眼睛,睜眼說瞎話,無中 生有? YYOO有沒有事先徵求,版主把信轉出來,就能以昭公信了,簡單 的事不做,無私顯見私,白話一點,就是此地無銀。 偷偷摸摸地判決,是不好意思讓人發現YYOO沒事先徵求版主同意 ,先上車,也不補票,被人檢舉了,才補;還是擔心讓人知道版 主造假偽稱YYOO有寄信徵求版主同意,其實沒這封見不得人的信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1.221 ※ 編輯: ask1234 來自: 112.104.131.221 (12/12 21:11)
setzer:板規4-2: 申訴案請於板主判決15日(360hr)內提出 12/13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