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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文 s3761653非板主、原文作者(包括檢舉人及Hate板相關文章原作者或當事者)或被檢舉人 而在檢舉文底下推文,違反HatePicket板板規2,水桶兩個月,期滿來信復權。 二、違規證據 ┌─────────────────────────────────────┐ │ 文章代碼(AID): #19jfCGfK (HatePicket) [ptt.cc] [檢舉] 23458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icket/M.1236701968.A.A54.html │ │ 匿名管理編號: 925405 (同一人號碼會一樣) │ └─────────────────────────────────────┘ 作者 鐵劍護衛隊.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HatePicket 標題 [檢舉] 23458 時間 Wed Mar 11 00:19:27 2009 ───────────────────────────────────────
s3761653:本版#19ixwx_l有類似判決,一樣未指名道姓。03/11 00:42
s3761653:違反版規四你應該沒辦法坳了。自己那篇判決也是那樣。03/11 00:44
s3761653:另外,本檢舉版:被檢舉人之說明則水桶兩個月。03/11 00:48
s3761653:板主濫權,用被檢舉人身分硬坳。 03/11 00:49
三、引用板規 2.推文若非板主、原文作者(包括檢舉人及Hate板相關文章原作者或當事者) (2009.01.18再修定) 或被檢舉人之說明則水桶兩個月,並自行來信解除(2008.09.03修定) (2007.07.26新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