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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文 wefun非HatePicket板規第二條所列之人而行推文之實, 違反上開規定第二條,水桶兩個月,期滿自行來信。 二、違規證據 ┌─────────────────────────────────────┐ │ 文章代碼(AID): #19jfCGfK (HatePicket) [ptt.cc] [檢舉] 23458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icket/M.1236701968.A.A54.html │ │ 匿名管理編號: 1015631 (同一人號碼會一樣) │ └─────────────────────────────────────┘ 作者 鐵劍護衛隊.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HatePicket 標題 [檢舉] 23458 時間 Wed Mar 11 00:19:27 2009 ───────────────────────────────────────
wefun:tigotigo 兄判推文罵人水腦無罪, 可以也罵您水腦嗎? 可?03/11 19:35
wefun:應該不可吧!?03/11 19:36
wefun:原來在這邊隨意推文會被水桶.. sorry03/11 19:44
三、引用板規 2.推文若非板主、原文作者(包括檢舉人及Hate板相關文章原作者或當事者) (2009.01.18再修定) 或被檢舉人之說明則水桶兩個月,並自行來信解除(2008.09.03修定) (2007.07.26新增) 註:檢舉人匿名者,檢舉人不得以上開規定免水桶之責。(2009.01.18加註) 四、說明 板規既已列出,眾多網友都看得懂,麻煩使用本板前先看清楚一點,另外對於HatePicket 板水桶不符者,請依照組務規定程序上訴,勿在此洗版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