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ender:不過也可以比照智財法院成立專業法院啦~畢竟法官不專業的領 08/08 22:02
→ xender:域可多了,再不濟,最後一招也可以學醫療糾紛送專業鑑定. 08/08 22:03
推 dakkk:全世界就兩種 專業法官制 或有專業審查官協助 08/08 22:04
→ atorneychien:來不及了 現在民眾希望普通法院和地檢署快點出來坦 08/08 22:05
→ atorneychien:且修的一個原因是說 有些律師和法律學者說 軍法違憲 08/08 22:07
→ atorneychien:更正 是目前的軍審制度違憲 所以必須修改 08/08 22:07
推 dakkk:應該是說非獨立審判法官 法官與其它人有上下級的關係 08/08 22:10
→ dakkk:會有利益衝突 08/08 22:10
→ f22:既然目前是胡亂修法,那你覺得應該怎麼修法才是正確的? 08/08 22:12
#1I077sVY
推 dakkk:這不是原po的文 是轉來的吧 08/08 22:13
轉來的?麻煩指出從哪轉來好嗎?我等著指教
推 dakkk:不是你給的網址嗎? ^^ 08/08 22:15
麻煩你仔細看清楚,裡頭哪裡有提到相關學說、法律保留原則、釋字443?
別看到釋字436就瞎扯好嗎?
推 Uizmp:閱讀能力啊閱讀能力.. 08/08 22:16
推 setzer:四行k的傳說又邁進新的一頁 08/08 22:20
推 mornlunar:三條不意外,又糗了一次XD 08/08 22:21
推 dakkk:自己的文 不要貼網頁好嗎^^ 08/08 22:21
貼論著文章是裡頭探討更深入,提供參考
→ mornlunar:那欠我的茶園履歷要還了嘛?XD 08/08 22:22
→ setzer:自己內容不看就急著要亂推 怪原po嗎? XD 08/08 22:23
→ blabla777:合理懷疑有人不看完 就迫不及待排放廢推文 08/08 22:23
推 mornlunar:排放這樣多次了卻連張應徵茶園的履歷都排不出來XD 08/08 22:24
推 Fengyeh:歷史又默默翻過了一頁.... 08/08 23:03
推 Hartmann:推 08/08 23:33
推 fox999:推 08/08 23:41
推 valepiy:推好文 08/09 00:02
推 yeh67:感謝開釋 08/09 00:15
→ WuDhar:反對你說的不考量實際情形亂修法,應該說我們正是考量實際 08/09 00:59
→ WuDhar:情形修法,如果我們確實有專業軍檢軍法官制度何以造成其民 08/09 01:00
→ WuDhar:怨,若非制度面問題試問軍方對此是否有提出任何改善措施以 08/09 01:00
→ WuDhar:取信於民? 08/09 01:00
那是因為軍中文化,內部下級對上級服從關係、對外本位主義所造成的
是人影響制度,而不是制度影響人
否則外國也有類似制度,怎麼不會出大亂子?
釜底抽薪之計,就是移至普通司法體系成為專業法院及檢察署
軍法官參考學校教官,由司法體系主導任用,國防部協助考核遴選
至於「正是考量實際情形修法」?別鬧了
你當那些檢審司法官把軍法相關唸一唸就能上場啊?
那採普通法院審理的丹麥、荷蘭等國法官應該來取經
倒底是如何不靠軍法官參與辦到的
這尚不考慮累壓案件、可能的恐龍法官問題
我一直強調,不專業化處理只會造成審判品質的下降
→ WuDhar:我同意司法體系下設立軍法官但不明白為何檢查署也需專門 08/09 07:34
→ WuDhar:我說的實際情形是指人民無法相信軍檢,軍法官這次算連坐 08/09 07:34
→ WuDhar:目前軍法官表現是否與軍檢一樣並不得而知,承認裁撤軍法官 08/09 07:36
→ WuDhar:是衝動之舉 08/09 07:37
司法體系包含法務部(司法行政)及司法院,檢審機關由司法官組成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現行軍審、檢機關,是依釋字436號修改軍審法成立,亦由軍法官組成
軍事審判法
第十條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
→ WuDhar:意思是軍檢軍法官只是同一批人調動?那我們對軍檢不信任 08/09 08:24
→ WuDhar:也是對整個軍法體系不信任<-這樣講沒錯吧? 08/09 08:24
→ WuDhar:法官與檢察官似乎應該是立場對立,怎麼看起來像一家親 08/09 08:27
差不多,軍法官都是國防部調用,不像司法體系檢審分立
之所以建議軍檢也移入司法體系,是因為軍人身分特殊
如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應採特別偵辦方式
關於檢審機關,請參照#1I077sVY,有解釋「審檢分隸」
※ 編輯: justice79 來自: 118.171.57.95 (08/09 08:39)
推 downtoearth:軍檢是必要的,除非你廢軍法。 不然對軍法跟軍隊不熟 08/09 09:53
→ downtoearth:你想偵查都難 有辦法偵查了 那搞不好你還找不到法令 08/09 09:53
→ downtoearth:用來起訴.. 08/09 09:53
推 pennymarkfox:好文給推 08/09 11:34
推 j3307002:哪裡軍檢有必要,法令自己查就有了 08/11 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