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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xender:第九條只是說平民不受軍事審判而已,至於軍人是否應受軍事審 : → xender:判,則未置可否,其僅是表達軍人容有受軍事審判的空間而已 : → xender:你問的問題剛好釋字704號蘇永欽大法官有提出說明,請參閱. 正解,這叫「法律保留原則」,憲法授予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為之 即釋字443號: 「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 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 限制之。」 在司法審判上軍人是否受軍事審判,有分普通法院說及特別法院 說,前者無需贅述,後者主張因軍人特別義務性質,應成立特別 法院審理。前者為日本國憲法第76條第2項: 「不得設置特別法院,行政機關不得為終審機關,行使裁判。」 不容許成立行政法院、軍事法院的空間,一律歸普通法院審判。 而我國為後者,憲法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也就是憲法確立平民不受軍事審判,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雖是 憲法認可,但得由立法機關制法決定,普通法院審理亦無違背 憲法意旨,依據釋字436號: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 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 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 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 之審判。」 其次,世界上沒有廢除軍法的國家,即便是日本自衛隊也在 《自衛隊法》訂立罰則;至於採普通法院審判軍人的國家, 大多有軍法官參與,甚至也有軍事檢察官;而實際上採特別 法院審判軍人的國家佔多數,其理為釋字436號所揭櫫: 「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 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 另外,我國採五權憲法體制,由司法院掌理司法權,軍事審判 不應離司法權之範疇,因此軍審法的終審法院為普通法院 而美國採三權分立,法院不介入立法、行政權,美國國會依 憲法制定軍隊法制,軍事審判也在其中之列,被歸為軍事行政權 有軍事檢察官、三審三級制軍事法院,唯一、二審由軍法官出 任法官,三審才由平民出任法官,蓋因軍法官較平民法官熟悉 軍法、軍令及軍隊相關事務,三審由平民法官出任,實為美國 國會為平息輿論對於軍事審判公正性的質疑。 結果,我國不考量實際情形亂修法一通,無專業的軍法官參與 ,靠著無實務經驗也能考上的檢察官跟法官審理軍人審判,這 種不過是屈服於民粹的權宜之計,除了滿足群眾情緒外,對於 國家的制度發展根本毫無助益可言。 對了,在某些人認定「邪惡」的軍方,其網站有提供精闢論著 ,請自行參閱: 軍事司法制度之研究 http://0rz.tw/IS9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xender:不過也可以比照智財法院成立專業法院啦~畢竟法官不專業的領 08/08 22:02
xender:域可多了,再不濟,最後一招也可以學醫療糾紛送專業鑑定. 08/08 22:03
dakkk:全世界就兩種 專業法官制 或有專業審查官協助 08/08 22:04
atorneychien:來不及了 現在民眾希望普通法院和地檢署快點出來坦 08/08 22:05
atorneychien:且修的一個原因是說 有些律師和法律學者說 軍法違憲 08/08 22:07
atorneychien:更正 是目前的軍審制度違憲 所以必須修改 08/08 22:07
dakkk:應該是說非獨立審判法官 法官與其它人有上下級的關係 08/08 22:10
dakkk:會有利益衝突 08/08 22:10
f22:既然目前是胡亂修法,那你覺得應該怎麼修法才是正確的? 08/08 22:12
#1I077sVY
dakkk:這不是原po的文 是轉來的吧 08/08 22:13
轉來的?麻煩指出從哪轉來好嗎?我等著指教
dakkk:不是你給的網址嗎? ^^ 08/08 22:15
麻煩你仔細看清楚,裡頭哪裡有提到相關學說、法律保留原則、釋字443? 別看到釋字436就瞎扯好嗎?
Uizmp:閱讀能力啊閱讀能力.. 08/08 22:16
setzer:四行k的傳說又邁進新的一頁 08/08 22:20
mornlunar:三條不意外,又糗了一次XD 08/08 22:21
dakkk:自己的文 不要貼網頁好嗎^^ 08/08 22:21
貼論著文章是裡頭探討更深入,提供參考
mornlunar:那欠我的茶園履歷要還了嘛?XD 08/08 22:22
setzer:自己內容不看就急著要亂推 怪原po嗎? XD 08/08 22:23
blabla777:合理懷疑有人不看完 就迫不及待排放廢推文 08/08 22:23
mornlunar:排放這樣多次了卻連張應徵茶園的履歷都排不出來XD 08/08 22:24
Fengyeh:歷史又默默翻過了一頁.... 08/08 23:03
Hartmann:推 08/08 23:33
fox999:推 08/08 23:41
valepiy:推好文 08/09 00:02
yeh67:感謝開釋 08/09 00:15
WuDhar:反對你說的不考量實際情形亂修法,應該說我們正是考量實際 08/09 00:59
WuDhar:情形修法,如果我們確實有專業軍檢軍法官制度何以造成其民 08/09 01:00
WuDhar:怨,若非制度面問題試問軍方對此是否有提出任何改善措施以 08/09 01:00
WuDhar:取信於民? 08/09 01:00
那是因為軍中文化,內部下級對上級服從關係、對外本位主義所造成的 是人影響制度,而不是制度影響人 否則外國也有類似制度,怎麼不會出大亂子? 釜底抽薪之計,就是移至普通司法體系成為專業法院及檢察署 軍法官參考學校教官,由司法體系主導任用,國防部協助考核遴選 至於「正是考量實際情形修法」?別鬧了 你當那些檢審司法官把軍法相關唸一唸就能上場啊? 那採普通法院審理的丹麥、荷蘭等國法官應該來取經 倒底是如何不靠軍法官參與辦到的 這尚不考慮累壓案件、可能的恐龍法官問題 我一直強調,不專業化處理只會造成審判品質的下降
WuDhar:我同意司法體系下設立軍法官但不明白為何檢查署也需專門 08/09 07:34
WuDhar:我說的實際情形是指人民無法相信軍檢,軍法官這次算連坐 08/09 07:34
WuDhar:目前軍法官表現是否與軍檢一樣並不得而知,承認裁撤軍法官 08/09 07:36
WuDhar:是衝動之舉 08/09 07:37
司法體系包含法務部(司法行政)及司法院,檢審機關由司法官組成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現行軍審、檢機關,是依釋字436號修改軍審法成立,亦由軍法官組成 軍事審判法 第十條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
WuDhar:意思是軍檢軍法官只是同一批人調動?那我們對軍檢不信任 08/09 08:24
WuDhar:也是對整個軍法體系不信任<-這樣講沒錯吧? 08/09 08:24
WuDhar:法官與檢察官似乎應該是立場對立,怎麼看起來像一家親 08/09 08:27
差不多,軍法官都是國防部調用,不像司法體系檢審分立 之所以建議軍檢也移入司法體系,是因為軍人身分特殊 如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應採特別偵辦方式 關於檢審機關,請參照#1I077sVY,有解釋「審檢分隸」 ※ 編輯: justice79 來自: 118.171.57.95 (08/09 08:39)
downtoearth:軍檢是必要的,除非你廢軍法。 不然對軍法跟軍隊不熟 08/09 09:53
downtoearth:你想偵查都難 有辦法偵查了 那搞不好你還找不到法令 08/09 09:53
downtoearth:用來起訴.. 08/09 09:53
pennymarkfox:好文給推 08/09 11:34
j3307002:哪裡軍檢有必要,法令自己查就有了 08/11 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