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tlfox (生活太平淡也挺煩的)》之銘言:
: 我摘錄本案法官的一段文字:
: "...a physician who is seeking a patient's consent for a medical
: procedure must, in order to satisfy his fiduciary duty and to
: obtain the patient's informed consent, disclose personal interests,
: unrelated to the patient's health, whether research or economic,
: that may affect his medical judgment."
: 這段話是全案的核心規範,意思是:
: 醫療人員在尋求病患同意其醫療行為時,應揭露與該醫療行為相關之一切
: 個人利益,以獲取病患在擁有充分訊息下的同意。不論是研究或經濟上之
: 利益,儘管無關於病患的健康,但只要可能影響醫療人員的判斷,就應該
: 揭露給病患知道。
: 它的上位概念是:
: 成年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因此,若無病患之同意,醫療人員即不
: 可對之採取醫療措施。
: 與本案規範相關的法律規範是,如果醫療人員沒有得到病患同意就採取醫
: 療措施,將構成人身侵害(Battery),而若雖得同意但於尋求同意時未充分
: 揭露資訊,則構成Malpractice(執業過失)。前者屬故意侵權,後者為過失
: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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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是歷史的狂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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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59.61
可是 一個重要的疑問是 若在檢體資料對病人無礙的情況下
值得為此而犧牲醫療發展嗎 畢竟 若說得事前取得同意
通常病患為了省事都會隨口說不可以 但這對醫學的進步而言是一大損害
個人隱私當然很重要 但我覺得 是否有更好的辦法
能夠在個人主義和自由競爭發展之外
也讓社會的各種制度裡多一點群體主義的色彩呢
(不是集體主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