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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 一個重要的疑問是 若在檢體資料對病人無礙的情況下 值得為此而犧牲醫療發展嗎 畢竟 若說得事前取得同意 通常病患為了省事都會隨口說不可以 但這對醫學的進步而言是一大損害 個人隱私當然很重要 但我覺得 是否有更好的辦法 能夠在個人主義和自由競爭發展之外 也讓社會的各種制度裡多一點群體主義的色彩呢 (不是集體主義喔!!) ※ 引述《ltlfox (生活太平淡也挺煩的)》之銘言: : 我摘錄本案法官的一段文字: : "...a physician who is seeking a patient's consent for a medical : procedure must, in order to satisfy his fiduciary duty and to : obtain the patient's informed consent, disclose personal interests, : unrelated to the patient's health, whether research or economic, : that may affect his medical judgment." : 這段話是全案的核心規範,意思是: : 醫療人員在尋求病患同意其醫療行為時,應揭露與該醫療行為相關之一切 : 個人利益,以獲取病患在擁有充分訊息下的同意。不論是研究或經濟上之 : 利益,儘管無關於病患的健康,但只要可能影響醫療人員的判斷,就應該 : 揭露給病患知道。 : 它的上位概念是: : 成年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因此,若無病患之同意,醫療人員即不 : 可對之採取醫療措施。 : 與本案規範相關的法律規範是,如果醫療人員沒有得到病患同意就採取醫 : 療措施,將構成人身侵害(Battery),而若雖得同意但於尋求同意時未充分 : 揭露資訊,則構成Malpractice(執業過失)。前者屬故意侵權,後者為過失 : 侵權。 -- 革命是歷史的狂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