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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ghuchung (ζΦΞΨλ)》之銘言: : 想請板上的醫生或醫學生幫個忙,釐清殘等檢定表中界定不清之處。 : 有無相關醫學資料可參考。或是判例也行。謝謝!! : 軍人殘等檢定標準表 :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ce/bureau/disabled_rank2.htm : 請問殘等檢定區分表第15項「神經與肌肉」中該如何界定和解釋 : 神經功能障礙介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到百分之五十這個區間呢(合乎三等殘的區間) : (病患下肢的兩大腿相差達八公分,小腿則是相差近一公分,可是在鑑定結果遠 : 超過重度機能障礙的標準時,卻卡在三等殘的定義不清,軍醫院的醫師無法給予 : 合理、明確、專業、公正的鑑定。) : 疑義圖示 : 神經功能障礙在百分 神經功能障礙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之廿五以下者表肢體 表示肢體無法抗地心引力。 : 可抗地心引力。 一肢為二等殘、兩肢以上為一等殘。 : 定義模糊區 : ( 25% 至 50% ) : 25% 50% : ├────────┴─────────┴────────────────┤ : 疑義 : 根據殘等檢定表,三等殘為一肢肢體神經功能障礙經半年矯治後仍有 : 一肢肢體神經功能喪失達百分之廿五以上者。 : 請問神經功能障礙介於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其對於能否抗地心引力無說明。 : 軍醫院的醫師亦無法明確定義。 : ps:該病患為腰椎第三節爆裂性骨折,動兩次手術,第一次是鋼釘內固定, : 第二次是前側椎體減壓與骨融合術,事故後半年做肌電圖檢查顯示 : 腰椎三、四、五節與薦椎第一節之神經功能退化。 : 目前該病患持續復健中,能不靠輔具做短時間與短距離的行走, : 不過萎縮之下肢之肌力仍然不足以應付爬樓梯,蹲下起立等基本動作。 : 以下是軍醫局的回信,不過沒有回答到疑問(第15項三等殘的界定) : 您好: : 有關台端來函提及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肌肉神經功能障礙問題。 : 依現行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內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致傷殘者於 : 傷癒或治療終止,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或無法恢復時檢定為準, : 合先敘明。 : 至有關神經功能障礙程度鑑定,係由各專科醫師依其專業經由病患之病 : 史、臨床症狀、神經系統理學檢查及肌肉和神經的各項神經生理檢查後 : 依據「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內規定填入傷病殘申請撫卹證明書後送聯 : 勤總部審核。 : 台端可依辦理傷殘撫卹規定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申辦,期保障個人權益。 : 國防部軍醫局 敬覆 : ******* : 請問如果將三等殘的定義做以下的判讀合不合理(個人的判讀)? : 神經功能障礙介於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者表肢體可部分抗地心引力且未達 : 無法抗地心引力者。 [ 即雖有功能,但功能不完全者 ] : ******* : 現在軍醫院的醫師咬定該病患"能走",所以肢體為可抗地心引力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 可是照醫生如此的認定,殘等檢定該項三等殘就變成沒有人能符合的空集合。 : 就算該病患明顯超過重度機能障礙的標準,雖能走但還有很多基本的動作無法完成, : 也無法符合三等殘的標準。 : 醫生還推說規定不是他訂的,他沒有辦法解釋該疑義 -_- 三等殘的判定法則有四項 1.一肢肢體神經功能障礙經半年矯治後仍有一肢肢體神經功能喪失達百分之廿五以上者。 2.周邊神經損傷致肌肉萎縮,關節強直經半年矯治後仍有明顯變形影響功能者。 3.語言機能有嚴重障礙,導致與人溝通有顯著困難者。 4.腦部病變致肌緊張異常或舞蹈症,經治療六個月仍有二肢及軀幹運動障礙者 就算此人不符合第一項...起碼也有第四項...第四項非是能走而已..而是軀幹運動 障礙者....而第二項也明顯符合... 不過軍醫是這樣了..他要刁難你...你就沒辦法...那就去另一間軍醫院判定... 還有入伍訓時的體檢應該也可以因此判定驗退.... -- 我爸爸常說,出來跑的,是一定要還的,現在才還算我賺到。 我知道我前世一定造了很大的孽,今世才要在這個無間地獄裡面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247.133 ※ 編輯: totorro 來自: 218.34.247.133 (02/01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