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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onysus (走自己的路)》之銘言: : 可是 一個重要的疑問是 若在檢體資料對病人無礙的情況下 : 值得為此而犧牲醫療發展嗎 畢竟 若說得事前取得同意 : 通常病患為了省事都會隨口說不可以 但這對醫學的進步而言是一大損害 : 個人隱私當然很重要 但我覺得 是否有更好的辦法 : 能夠在個人主義和自由競爭發展之外 : 也讓社會的各種制度裡多一點群體主義的色彩呢 : (不是集體主義喔!!) 這讓我想到現在很多醫院都有的cancer bank的制度 在外科醫師把某病人的cancer取下來之後 通常不會隨便丟棄 而是會轉給病理科研究並且保存下來 或許短期內並沒有什麼用處 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 或許有一天這些cancer cell可以派上用場 (如cancer cell的高度自主複製性 在器官複製上或許就可以有研究的價值) 如果說 一定得得到患者的同意的話 那是不是不僅要放入cancer bank之前要得到同意 就連可能數十年後要拿出來用 都得在inform患者? 這樣的做法的確是比較尊重患者的 可是就實行面來說 或許太過麻煩了 個人是認為應該要在法的層面上詳細明定出來 這種對於病人無害的檢體 到底要infrom到怎樣的程度 怎樣的頻率 以及到底需不需要inform 應該會比較適切耶 對了 呵呵 好奇一問 在法律的語言中 battery真的是人身侵害的意思嗎 好有趣的用法喔 不知道這個解釋跟電池到底有沒有什麼關聯性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95.126 ※ 編輯: Arda 來自: 203.71.95.126 (02/01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