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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 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訂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 」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 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 食品。 第三條 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 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 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 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 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二、 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 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 功效。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 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四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 達: 一、 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 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 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 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 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 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 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 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 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64.130 ※ 編輯: itan 來自: 220.132.64.130 (04/08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