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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第十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 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 範。 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健康食品及其容器或包裝,應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 、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 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汙染,其含量超過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6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