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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 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 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 責廠商名稱、地址。 六、核准之功效。 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 樣。 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 警語。 九、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 項。 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十四條 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 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第十五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 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接受委託刊播 為健康食品廣告之傳播業,應自廣告之日起二 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 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 ,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6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