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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營養師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 、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 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 : ‧(人體)生理學、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 ‧營養學及實驗、生命期營養、生物化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 ‧膳食療養及實驗、臨床營養、 ‧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 ‧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 ‧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營養評估、 ‧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 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 2.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6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