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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愛山的山友,我覺得都必須了解所謂"保護"自己的法令。 看到原PO寫的話~我就把入山正依據的法令貼上來... PO這沒有任何意思,只是覺得大家應該要知道。 -- 國家安全法 第五條(管制區之指定)【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三項~§7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 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 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第五條之一(違反公務秘密之處罰)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 所以,其實所謂入山證~背後的法令依據壓根不是在保護登山客, 而是那已經過期了的軍事安全(防逃兵?間諜?) 希望他們要吵來吵去改來改去, 先把最基本的,對人民的保障作出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82.24
kai761:還有 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令(如國搜中心設置要點) 11/23 19:49
clouds780321:原來入山證的原意是這樣喔 我還以為是管制數量 11/23 19:53
fiordiligi:這法令有沒有與憲法保障人民遷徙的自由相抵觸? 11/23 20:24
higger:但還是得辦入山証...為什麼不直接廢除沒用的措施? 11/23 22:19
willie60:樓上說的就要看我們大家選出來的民代素質了! 11/23 22:22
taso5566:發生山難成功救援的機會不高 11/2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