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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研究院 看板退場機制條例] 2008/02/01 初定 2013/04/03 一修 2013/04/07 二修 2014/09/25 三修 第一條 看板退場機制由小組長發動,每個月依上個月的使用率進行 評鑑第二條認定之看板,將進行下列處分: A, 每年 1, 4, 7, 10月由小組長開始進行總評估. B, 總評估不通過之看板,將不先予警告,以示擴大各版自治權, 畢竟總評估期長達三個月,各版主應隨時注意該版使用率. 故版主責任也加重,若總評估不過,將以下列方式處分. C, 處分方式為: a, 撤除該版版主職務. b, 公告徵求新版主. c, 三個月內無人重新認領者,將呈報群組長審核是否廢版. D, 兩次總評估不過,該版列為隱版,並呈報群組長審核是否廢版. 第二條 使用率偏低標準 1. 三個月內,每月須符合看板主旨文章至少 5 篇 2, 每篇文章之正文須滿 100 字. A, 每字只能為全形正體中文字. B, 標點符號,外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不算在內. C, ASCII不算在內. D, 刻意重複使用同一文字者亦不能算在內. 3, 轉貼自其他看版或新聞媒體之文章, 若不附轉貼者本人之評論,或評論內容未達 100 字者, 不能算符合看版主旨文章. 第三條 使用率偏低之看板重整 小組長將以第一條內容予以處分. 若日後有人願意承接復版,則按照建立新版條例實施. 第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 本修改條例自2013年4月4日起實施. 本修該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 通過思想,轉移心境,創造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0.121 ※ 編輯: MRZ (27.109.232.23), 09/25/2014 20: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