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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申訴人ID: Anjou : 被申訴人ID:kuopohung : 申訴原由: : 歷史版版主在接獲檢舉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事件後 : 以不正當理由否決了檢舉, 並且無視犯罪行為推卸版 : 主責任, 嚴重失職 : 申訴要求: : 就該案件重新由小組長依據PTT 站規進行審判, 並對 : 該版主進行追責, 重新審查該版主是否具備擔任版主 : 的能力 : 申訴證據: : 以下證據分為四部份 : 1.PTT 站規 : 2.歷史版站規與歷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推卸版主責任 : 3.歷史版眾糾正其錯誤觀念文章 : 4.歷史版主惡意曲解版規與著作權法部份 : 歷史版主在接獲檢舉該文章違反了歷史版規第六條 : 同時該行為也是符合PTT 站規可被所有使用者檢舉的錯誤行為 : 歷史版主以各種惡意曲解法條方式坦護被告方 嚴重違反了PTT 站規精神 : 其不足以擔任版主的行為昭然若揭 : 請組務重新審查並且對該版主問責 重新審查該版主擔任版主的能力是否合格 1. 相關問題就只是文章來源連結而已吧? 我已請該位版友補連結了 2.和3. 根據: ┌─────────────────────────────────────┐ │ 文章代碼(AID): #1EFiQf1h (historia) [ptt.cc]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istoria/M.1312736937.A.06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72 Ptt幣 │ └─────────────────────────────────────┘ ● 5448 ! 8/08 MRZ □ [公告] 重新頒布版規 二A.關於個人發言形式 6.轉錄文章應註明出處、作者。  原文作者需同意該文章可以轉貼。  轉貼文章的來源必須限制為學術期刊或著作。  轉貼文章若來自新聞媒體,必須限制其來源為: A)中央社 B)美聯社 C)路透社 D)法新社 E)歐新社 F)韓聯社 G)日本共同社  【罰則】請參閱以下 三B-15。 ● ★ m 5/22 winwoeld □ [公告] 歷史版新版規 2013/06/18 修訂 ┌─────────────────────────────────────┐ │ 文章代碼(AID): #1Hc_owkn (historia) [ptt.cc] [公告] 歷史版新版規 2013/0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istoria/M.1369177274.A.BB1.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一、總則 3.板規之適用 不溯及既往。 4.如版規修改 採取從新從輕原則 ---------------------------------------------------------------- 該位版友的文章是東森新聞的文章,若直接附上連結是不被允許發文的,這條是惡法 在這惡法之下網友為了求得生存因而違反板規是可以理解的 現在的板規有兩條 板規之適用 不溯及既往 該位版友是2011年的文章,新版規是在2013年制定,所以不溯及既往 假若根據"4.如版規修改 採取從新從輕原則",也只會請該版友把連結附上就好了 4. 在你檢舉的那篇: http://0rz.tw/qRZ0G 末尾有寫: 東森新聞 鐘陳杰 黃盛柏 根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名  稱 著作權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既然是新聞,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項: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那他這篇就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問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7.38.224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36.237.38.224 (10/25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