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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遇到的問題比較特殊 不過還是想請教各位版友的意見囉 我是申請到一個跨國合作的實習計劃 到荷蘭當地一個組織工作 不過薪資部分是會由台灣這邊的單位給付(即實習計劃的主辦單位) 荷蘭組織不需承擔此部分 本來預計期限是大概一年左右 然而最近和荷蘭組織開始聯繫 對方卻表示荷蘭官方給的簽證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半年 所以我實際上只能過去待半年的時間 因此想請問各位板友 不知是否也有類似的經驗? 會有這個規範 是否因為這不是一份正式工作呢?(因對方並不實際支付薪資) 我假設如果是正常的工作簽證 應該不會只能待半年 既然這不是工作簽證,那麼對方幫我辦的簽證又會是哪一種呢? 荷蘭組織最近也陸續跟我和台灣的單位陸續要一些資料 包括我的在職狀態(必須證明我這半年只是暫離來實習 之後還會回到我的工作崗位) 以及過去三個月薪資證明等等 因為他們表示 要向荷蘭政府證明他們提供的職缺 不是隨便給的 是一個需要有工作經驗的職缺 而我是符合資格的 因為狀況好像真的不太一樣 還是希望再出發之前先厘清這個部分 甚至看看有沒有延長的可能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4.132 ※ 編輯: goeatpii 來自: 58.114.204.132 (09/20 16:23)
concorde:浩然嗎? 09/20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