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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及學長    我讀書不懂的地方來請教一下,也利用一下本板。      我們都知道在老師學說中的條件因果關係有規範性的因果關係,     即有無迴避可能性的檢查。若無,責任行為與結果間無條件關係。    如此,其在體系中的位置是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檢查中,將認為無    條件之行為排除。        最近讀書讀到一種說法叫所謂的「違法性關聯」(der Rechts- widrigkeitszusammenhang),其認為假使在遵守法律行事的情形,該    侵害猶不免於發生,那麼在這種情形若仍追究其責任,則所以為不法    結果負責之主要理由:違法性便喪失其功能。      此學說的意涵似乎與老師的規範性條件關係所指涉乃係同一件事      ,但是所列體系位置卻不相同。我不懂的地方在於:        一 為何「在無法迴避之情形若仍追究其責任,則所以為不法結果負      責之主要理由:違法性便喪失其功能」?              其實,我認為這種時候一樣可以認為行為人之行為是有違法性存      在的。所以不應該認為追究責任是使違法性喪失功能(所以可以      阻卻違法?)      二 又不論是老師的「規範的條件關係」與「違法性牽連」的說法在      體系上的位置是不是都有可以再考慮的地方?         (一)因為若不認為可以假定的因果關係否定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的時候,則不能將體系位置列在因果關係中?      (二)行為人之行為仍有違法性,故不應認為可以阻卻違法?        (三)此時,我揣測可認為行為人之行為是不負「不法責任」,         所以可以在罪責中處理它。則行為人可能是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但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認識到無迴避可能性,         所以無故意?      以上是非常粗淺的想法,請老師學長狠狠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00.118
natuerlich:你要不要考慮一下,這裏的違法指的是否為三階 141.2.114.167 04/19
natuerlich:層第二階的違法,還是指的是對於注意義務的違 141.2.114.167 04/19
natuerlich:反這件事情?另一個可能的問題是,會不會這裏 141.2.114.167 04/19
natuerlich:作者仍把注意義務安置在第二階違反性階層裏面 141.2.114.167 04/19
※ 編輯: Pocketsun 來自: 59.121.218.22 (04/19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