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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3 利益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   大家上課聽到的好像不太一樣,要再跟老師確認一下。 而且以一般人的觀點視之,要說接受性服務交換為一定之行為不算受賄,我   覺得這還滿難接受的。 p.37 圖利罪   對於圖利自己損害國家的情況,援用公務員法處罰。   至少以我的觀點來看我認為這樣是有點問題的。   對於損害國家圖利自己的狀況,除了會使人民對於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   的信賴感受到損傷外,我覺得還會另外加上一個對於國家機制有效運作信賴   感的傷害(為什麼國家這麼無能,讓公務員輕易地中飽私囊)。   所以對於這種情形不以圖利罪加以處罰真的正確嗎?   我覺得有點疑問。 另外是不是可以將國家利益解釋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國庫是人民的稅金   ,因此對於侵害國庫圖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釋成對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依圖利罪加以處罰。 p.41 職務=業務?   是否二者之間範圍有所差別,否則以公務員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條     ,其刑度都會超越125條所定之刑度。以致重傷而言,如果用125條是3~10 年;如果用278條+134條就超重,所以要保護公務員就要認為其屬125條所規   定之公務員。   但是假如是依284條業務上過失刑度便較輕,但是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個便   是如果該公務員並非過失便無此條適用,而得依照278處理。第二個是如果非   屬其之職務,則為何可認屬業務?是否職務與業務之範圍有所差異。 121條與122條 違法職務與違背職務到底有啥不同。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