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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一樣是轉過來的,我先回答一部份。 : p.33 利益 :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 :   大家上課聽到的好像不太一樣,要再跟老師確認一下。 : 而且以一般人的觀點視之,要說接受性服務交換為一定之行為不算受賄,我 :   覺得這還滿難接受的。 對啊,如果我沒記錯是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沒錯 性服務無法計算,如果可以計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同時也會使啥都可以計算的世界侵入公務員體系 然後就等於沒有任何的人性。 通常會認為性服務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對於性這點放不開 會覺得一個公務員利用他的力量去獲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不過第一、這只不過顯示公務員的懦弱 第二、很顯然地,這樣的觀點並非是賄賂罪的範疇, 而只是類似濫用權勢性交而已, 並非是可觀察的對價關係導致信賴崩潰的賄賂罪。 : p.37 圖利罪 :   對於圖利自己損害國家的情況,援用公務員法處罰。 :   至少以我的觀點來看我認為這樣是有點問題的。 :   對於損害國家圖利自己的狀況,除了會使人民對於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 :   的信賴感受到損傷外,我覺得還會另外加上一個對於國家機制有效運作信賴 :   感的傷害(為什麼國家這麼無能,讓公務員輕易地中飽私囊)。 :   所以對於這種情形不以圖利罪加以處罰真的正確嗎? :   我覺得有點疑問。 : 另外是不是可以將國家利益解釋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國庫是人民的稅金 :   ,因此對於侵害國庫圖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釋成對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   依圖利罪加以處罰。 圖利的重點雖然是濫權,不過其仍然是對於人民信賴的破壞。 而信賴的破壞結果在於利益的得到(不過這個時間點實在太晚了) 既然如此,判斷的重點應該在於利益獲得這件事,而過程是圖利自己或他人。 從而,損害似乎不會是重點(觀察其他的濫權罪,重點都在於濫權, 而損害是人民的損害,和這邊的損害不同) 而這裡會判斷損害只不過是利益的反面而已。 所要觀察的並不是國庫損害這點的可罰性, 而是濫權從國庫得利的這件事情的可罰性,而如果用稅金這樣的間接觀點 那麼就和抓A片因為看了會去性犯罪一樣,太遠了些。 我是覺得圖利罪本來就是多餘的犯罪,因此修法去掉什麼, 就一定要把他解釋成完全沒有。 : p.41 職務=業務? :   是否二者之間範圍有所差別,否則以公務員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條   :   ,其刑度都會超越125條所定之刑度。以致重傷而言,如果用125條是3~10 : 年;如果用278條+134條就超重,所以要保護公務員就要認為其屬125條所規 :   定之公務員。 :   但是假如是依284條業務上過失刑度便較輕,但是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個便 :   是如果該公務員並非過失便無此條適用,而得依照278處理。第二個是如果非 :   屬其之職務,則為何可認屬業務?是否職務與業務之範圍有所差異。 業務不是那種醫生之類的嗎? 職務應該和身分比較吧,身分比較大(人民觀點),職務比較小(法觀點)。 如果要用過失致死,那應該是用過失致死加上134,而不是用業務過失致死。 而且,134和125有決定性的不同點喔,125的濫權還是在在職務內 但是134是職務外啊!也因此不可能會有競合的問題,如果職務內是用125 職務外才會用過失致死加上134。134和125應該是不重疊的, 我最近沒去聽課,不過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 121條與122條 : 違法職務與違背職務到底有啥不同。 違背職務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就只是行政法上違背職務而已 違法職務的用語在哪裡?如果是刑法上用語就是刑法的違法, 是要處罰的。 我不太懂這個問題的意思...對不起... 請老師補充吧,很多東西我都忘光了,而且刑分講義和山口厚都借給 學長了,手邊沒資料實在無法給他很確定就是了。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19.13 ※ 編輯: blackb 來自: 218.167.219.13 (04/22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