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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之調解委員某甲,在進行第一次調解時,先有所偏袒,而後向其所偏袒之一造當事人 某乙邀功,並希望某乙有所感謝。某乙當時並未作出任何承諾,事後也未致贈任何禮物。 某甲見某乙無動於衷,甚為生氣,於是疾言厲色告訴某乙,要某乙致贈一部汽車,不然將 展開報復。某乙心生畏懼,不得已送給某甲一部機車。某甲收下該部機車後,因嫌機車價 廉,遂將該部機車返還給乙。隔天,停放於某乙所居住公寓馬路邊之該部機車,被某甲縱 火燒燬,公寓之大門被燻黑,但是火勢並未延燒至公寓。試分析某甲與某乙是否成立犯罪 ? 希望可以稍微講解一下成立之罪 並且,請問: 1.調解委員之性質? 是公務員 或是非公務員,性質上為仲裁人? 2.121條"職務上之行為"與122條"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區分標準? 本例中,甲調解時有偏袒,是"職務上之行為"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3.賄賂罪中,職務行為與賄賂不正利益間要有對價關係 然對價關係如何認定? 由行為人主觀抑或由客觀認定? 4.本例中甲乙恐嚇取財的手段,同時達成收受賄賂的結果, 甲成立什麼罪?? 5.甲縱火燒毀機車,公寓大門被燻黑,但未延燒至公寓, 構不構成175第一項的"致生公共危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2.2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