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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CATCAT (安妮貓)》之銘言: : 喔,為什麼我剛剛明明在回覆文章, : 結果卻變成回信了啊@@ : : 4.本例中甲乙恐嚇取財的手段,同時達成收受賄賂的結果, : : 甲成立什麼罪?? : 看清條文。要求、期約、收受任何一個行為都可。 : 至於恐嚇取財,那是另一個犯罪行為。 會有這個疑問應該是受到某老師的影響, 認為在甲用恐嚇作為取財的手段時, 就只成立346啦。 同時會連乙也不構成行賄(此時行為人並非出於行賄故意)。 這,不是我講的..我只是重製.. ********************************* 我幫你轉回來了。 某甲在要求時即已成立受賄罪(條文是用「或」字)。 此外,不管某乙的動機何在(動機不是重點),其行為 另應成立恐嚇取財。此際,某甲的交付當然不是行賄罪, 他只是恐嚇取財罪的被害人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CATCATCAT:其實我比較好奇為什麼某老師覺得這兩者有排斥 218.166.36.37 04/29
CATCATCAT:關係@@ 218.166.36.37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