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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說的儀式不是指民法上的儀式,而是指社會上對於婚姻的要求、期待 或甚至於規訓。 所以民法上縱或視為無效的婚姻,對於曾經存在過的事實,刑法仍舊可以干涉。 黃昭元的論述,基本上並沒有錯誤。 至於刑法干涉的理由、目的等,請參照性道德的刑法規制一文,其中所提出的質疑等, 應該對你會有幫助。 至於刑法的社會機能等的論述,詳請參照保安處分一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