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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關於:人對自己的行為需自我負責的論述。   在以人性尊嚴為基本人權思想的傳統/現代型的論述下,係以“(人所共同/通具有 的)理性”為根本而展開,認為因為人有:理性->自律->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故其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而以上的想法是為老師所批判的(因為理性的內容為何無可得知,最終會落入以非理 性者的標示以彰顯出理性者的主體性與存在,而導致人的集團化、客體化)。老師認 為應以具體的、實在的、現存的、具有差異的個人尊嚴來取代,這樣才能真正彰顯人 的主體性。因為差異是根本,無法排除的,因此每個人都是做為獨一無二的個體而存 在著,其各/個別性(存在本身)不容忽視。在這樣的理解下,對於個人尊嚴尊重的 例外、限制則存於 harm to other ,此時行為者會也可以因此受到差別性的待遇, 如刑罰。   但是有疑問地方在,harm to other應該只是做為應否負責任時形式上的界限,縱使 是在人性尊嚴以理性為 “依據/理論基礎” 的論述也應是採這樣的 “標準”。 我想問的是,在個人尊嚴的論述下,人對其行為需自我負責的 “依據/理論基礎”  是什麼?只是把上述的公式改為:差異的個體存在->自律->自我決定->自我負 責,就可以說得通嗎?   在少事法裡,老師說少年所需負的責任在於其社會責任,蓋其做為社會的一份子有成 長的義務。但這個和個人尊嚴的連結點在哪裡?好像有點跳躍。(而且少事法裡主要 所講的應該不是要他自我負責,毋寧是為何、應否以及如何為保護的決定,自然在為 何自我負責的這一點上老師並沒有刻意地強調。縱非如此,那在對待成人時又該如何 ,總不能還強調保護吧?)難道說就只是因為其(獨立個別地)存在即需為自己的行 為(在?到harm to other時)負起責任?應該不會這麼簡單吧?要不然老師在講過失 犯的時候就不會一再強調要考量到行為人注意程度落差的問題(法官只能說不能做的 部分)。   把它擴大,在日常生活中舉個例子。如果我為了聽台大的課,翹掉這裡的課,依規定 (形式上根據)使得該科被當掉,那我之所以應該負起/接(承)受這個責任/結果 的(實質)理由何在?另一個例子,對於得AIDS的/得肺癌的人,我對他/她說 ,誰叫你/妳要和那群朋友交往、誰叫你/妳要抽那麼多的煙,你/妳自己選擇的、 做出的事,就該自己負責,.......種什麼因就得什麼果,自做自受、活該、活該... ...一切的事都是如此?以這樣的講法來看,似乎最直接的理由都是“自我決定”, 這可以成立嗎?(我身邊有類似的例子,而這樣的話我絕對不敢當著他/她的面說, 要不然他/她會想:我都已經是病人了,夠可憐的,這也不是我所願意的結果,你還 這樣講我,我恨你。要是每個人都這樣講,他不是會恨死這個社會,恨死所有的人 。)   還是說後現代的人權想法其實也不排除現代式的想法,所以其依據正是如上述公式所 修改一般。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我比較笨,沒辦法舉一反三,把像少事法中對少 年的那種論述應用到日常生中,做詳細的推論。   或者是說,因為做為邊緣的後現代的想法仍是要依附在做為中心主流的現代型的想法 之下,因此日常生活方面仍接受現代型的說法,“只是”特別地在法律系統/世界時 ,為了避免、減緩因現代型的論述所產生的暴力、壓制、或其他不當結果,所以後現 代的思維才會積極地介入法律系統/世界? ************************* 針對以上問題回答如下: 社會是個溝通系統,在現代的結構下人們是間接地透過視覺與聽覺將對方視為客體 而進行溝通。在理性的要求下,該客體(他者)是個與自己完全相同的完整的人。 不過,事實上這僅是一種想像而已,自律與自我決定其實不僅是規範了他人,同時 也規範了自己。而不管是他人還是自己,都是只與超越的第三者審級(理性)相聯繫, 而無任何實質上的、片面的自他溝通可能。換言之,不管他人還是自己,都是一個獨立 的、與他人無實際上的關連的個體,縱或強調主體,該主體亦僅是被規訓的客體。 反之,後現代認識到這種限制,於是主張直接可與實際上存在的他者(另一個實存的 主體)相關連的觸覺、味覺與嗅覺等的重要性。縱或這種能力不能完全理解他者,也無法 到達完美的溝通境界,但是至少承認了存在於他者身內的不可預測的、無法全然被認識的 「他者」。當一個人可以這樣對待他者時,只要他有倫理的反省能力,他一定會發覺自己 本身內亦存在著不可預測的、無法完全理解的「他者」。 我所主張的:「把共同主觀加上括弧,極力發揮所剩的純粹主觀」一事,其實就是 表明了認識在溝通對象的他者身上存在的「他者」,同時也認識存在魚自己身上的「他 者」,而所謂的共同主觀不外就是現代型的「透過理性完全理解他人」的共同虛幻。 人們同時具有間接的視覺、聽覺能力,也具有直接的、片面的觸覺等能力,所以 現代性與後現代性一定是並存的。我所要求的是在關鍵時刻,人們可以發揮間接的能力, 展開真正的、片面的溝通,如果有人無法或無能力使用直接的溝通能力時,保護主義會 發揮效用。 真正的harm to other原則是指:不要去破壞人們所具有的直接溝通能力一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 編輯: pigdog 來自: 140.112.5.29 (05/12 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