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疑問*********************** : 關於:人對自己的行為需自我負責的論述。 :   在以人性尊嚴為基本人權思想的傳統/現代型的論述下,係以“(人所共同/通具有 : 的)理性”為根本而展開,認為因為人有:理性->自律->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 ,故其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現代型」論述是從自然權利、到天賦人權、到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蠻長 的一個階段。人性尊嚴這個模型會倒回去侷限自然權利的。極端的例子是以人 性尊嚴為理由禁止人行使提供自己勞務換取報酬的行為。這些模型裡面不太談 論責任問題,毋寧是權利問題比較多。 如果基本問題所在是權利的話,下一個問題是處理權利和強制的矛盾,所 以在古典的討論裡面才會有人提harm to other這種解決方案。這裡還是跟責任 無直接關係。毋寧是在界定每個個體的權利射程。至此為止都是政治理論、換 言之是在討論人類群體中之權力關係、理論上基礎是什麼的問題。 但並不是說「責任」是被禁止的問題,只是沒有常常被當作主題而已。霍 布斯和盧梭的說法裡面、進入文明狀態後每個人都受到社會契約拘束的看法, 當然是在責任問題上採取的立場。但這裡的責任指的是承擔生活在一種政治型 態(人為的、而非自然的)中必須接受該政治型態對自己造成的不利益。至於 康德說的,則不是這種責任。當然康德很吃盧梭那一套,幾乎可以說是最後一 個古典的自然權利論,這是沒有問題。只不過拉到責任問題會一下子讓人迷惘 也是不意外的。 而例如你舉的例子裡面不乏可以簡稱為自作自受的類型,這個地方正好是 人性尊嚴跟自然權利唱反調之處。人性尊嚴的說法可以禁止人對自己的身體做 某一些行為,而極端的自然權利則是會主張把身體也當成可處分的物。換句話 說,身體的地位變成這個時候的重要爭點之一。而這還是二十世紀中段以後才 有的問題。一次大戰之前像是賣血也是被允許的行為(雖然要求無不良嗜好行 為端正以免道德低落的人輸血給別人,害他人也道德低落)。 而話說回來刑法上的責任在霍布斯-盧梭這種說法裡面,是每個人接受主 權者(事實上應該是整個國家、而既非元首亦非其權力機器)為了保護安全、 或者貫徹總意志而存在,因此必須在自己的行為干犯主權者的禁令時接受自己 當初同意過的契約、受到主權者制裁。所以還是要擺在最廣義那個「政治」的 角度來了解,所以是一種社會責任。 而因為十九世紀後半以來把國家也當成社會之一部份的、近代的社會學觀 點出現,「社會」責任有時候聽起來就很模糊。 怎麼樣?我的吐曹聽起來比較不玄吧? :p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23.208.95
zmcse:X ╭───────────╮ 09/14 08:14
zmcse: │幹你媽的砍死兔子來下酒│ 09/14 08:14
zmcse: ╰─── ──────╯ 09/14 08:14
zmcse: ﹨∕ ║▏ ﹉﹊﹍ 09/14 08:14
zmcse: ◢▆█▆◣ ║▏ 09/14 08:14
zmcse: ﹍﹎ ◤███◥ ║▏ 09/14 08:14
zmcse: //▂★▂\\ ║▏¯ ̄﹉﹊ 09/14 08:14
zmcse: ◢ -◎-◎- ◣ ║▏ ﹊﹍﹎ 09/14 08:14
zmcse: ﹊﹍ \ 皿 / ║▏ 09/14 08:14
zmcse: //◣ ︶ ◢\\║▏ ¯ ̄﹉﹊ 09/14 08:14
zmcse: / / ▅▆▇▆▅ \ ║▏ ﹊﹍﹍ 09/14 08:14
zmcse: 11/04 18:59
zmcse:   Λ_ Λ 這麼愛吃 全部都給你了啊 11/04 18:59
zmcse:   (′ω‵ ) 11/04 18:59
zmcse:    (⊃⌒*⌒⊂) 11/04 18:59
zmcse:    /__ノ'''ヽ__) 11/04 18:59
zmcse: ξ 11/04 18:59
zmcse: ζ 11/04 18:59
zmcse: ╭╯ 11/04 18:59
zmcse: ζ (╴) 11/04 18:59
zmcse: (╴╴) 11/04 18:59
zmcse: (╴╴╴)囧mmmmmmm~ )) 11/04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