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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chbintim (柚子茶)》之銘言: : 抱歉。 : 1.我應該是誤解本討論串的題目了,所以回答的也不對題。 : 2.我對於PD學說很不熟,所以看到各位的用詞,都需要思考很久, :  還想不出要對應到我所知道的哪些詞彙上,更大的可能是我根本沒學過。 :  請把我當初學者,偶爾提醒我一下可以去哪看相關資料。 : 3.由於我這麼嫩,請板主就不要m 我的文了吧XD : 這篇是想先釐清問題: : (如果釐清後我有能力作答再答,沒有能力就潛水念書去) : 一、關於「擇一」,黃榮堅師的書有兩個不同用法, :   一是「因果關係上的擇一」, :     例:AB為了殺C ,在互不知情的狀況下,皆在C 的飲水中下了足以致死的毒 :   二是「擇一故意」, :     例:A 見前方有BC二人,出於殺其中一人之故意開槍,會打中哪一個不知道, :       只知道會死一個。 :   本討論串是針對前者嗎?或者都不是? 是前者。 : 二、關於「迴避可能性」,黃榮堅師的書上較多是在論述主觀不法時提到, :   其說法是:行為人要對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故意)或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        才有可能選擇不同的行為而迴避結果的發生。 :        如果以行為人當時的知識、能力,對於結果之發生無預見可能性; :        或者對於該如何做才能防免結果之發生,無預見可能性(此為對 :        因果關係欠缺認知可能性,在黃師理論,即欠缺故意也欠缺過失) :        也就不可能迴避。 :   客觀不法中,則是在因果關係提到,就像我上一篇說的: :     做了某行為,結果發生;不做某行為,結果還是發生 :     這就跟被隕石打死一樣,該來的躲不掉:p :     因此無迴避可能性。 :   心理上的障礙,也就是雖然行為人有預見到,也有能力迴避,但是心理有障礙 :   (ex仇恨、驚慌失措),這是期待可能性,責任問題。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不 :   在黃師的「迴避可能性」範疇。 : 經詳細看了之前的文章之後,發現似乎各位所說的迴避可能性與這不同, : 不知是否可以淺顯解釋一下所指為何? 迴避可能性本來就有兩個,一個是在客觀不法中的迴避可能性 一個是主觀(過失)的迴避可能性。 本討論串之前在討論的,是有同學疑問說客觀的迴避可能性之存在是否為必要, 或者說拿到主觀解決問題就好? 而我認為還是有存在必要。 而客觀的迴避可能性操作,不是用p和Q等來操作, 而次較隱諱地用法律的觀點切入(即法律在這個時點的要求,不可假設。)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3.57
pigdog:打錯了吧。事實無法假設,但是規範一定是假設的。 140.112.150.95 05/16
blackb:對不起 本來是要打和第二個迴避可能性的關係。 140.112.152.15 05/16
blackb:趕著出門,打太快了。(可見我有多愛上課) 140.112.152.15 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