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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規範的迴避可能」是用來解脫「決擇一與假定」兩個條件關係上的難關的技術, : 不管是將條件關係當成因果關係,還是把條件關係視為因果關係的事實基礎的學說, : 基本上都無法迴避「擇一與假定」的兩個難關。 : 再者,條件關係是事實關係,基本上不會有任何主觀要素的考量,如果要考量主觀要素, : 則會直接進入相當因果關係論中。 : 黃榮堅的東西在某些部分確實可以迅速解決問題,但是我不相信黃的學說會簡單或錯誤到 : 這種程度。迅速解決問題並不是不好,像我在違法論的論述中,用個「意思不用論」就 : 輕鬆地解決過失正當防衛、偶然防衛等問題,不過當過份迅速解決問題時會產生「對疑問 : 或矛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情形時,則這個解決方案就會有問題(特別是邏輯上)。 : 黃榮堅應該不是那麼簡單的人物,所以我推斷你有所誤解,請再去詳細查看他的書的 : 內容。 雖然這一系列的文章已經有點久了,不過我還是稍微補充一下。 黃榮堅老師的因果關係概念其實非常像山口厚某篇文章中提到「規範因果關係理論」的 初階版。雖然他不用「結果回避可能性」作為用語,不過他將假定消去法(非P則非Q)的 內臟挖空,重新填充新的判斷意義,卻是不爭的事實。簡單地說,對黃老師而言,條件關 係,並不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判斷(這一點從他對假設性因果的處理方式就可以明白), 而根本就是進行規範上的判斷,同時,對他而言,所謂的「結果」某種程度上是抽象化的 、語意化的,而非「合法則性因果關係」論者所強調的具體化、事件化的「結果」。 我在還沒有接觸山口與町野的規範因果關係論之前,還曾經寫了一篇未發表的文章,來批 評黃老師的想法有很嚴重的瑕疵與誤解,只不過現在看起來,他的想法某種程度上反而跟 日本學界試圖處理的大方向是吻合的。 當然,雖然方向是吻合,只是黃師對於規範性的因果判斷罪關鍵的問題--替代性原因 可否放入迴避可能性的判斷以及可放入的範圍為何一事--絲毫沒有論述可言,充其量只有 一句:「端看是否合理,有無事實依據」,也因此,我認為這只不過是日本有力說的初階 版本而已。對於規範因果關係論者而言,真正困難的問題其實就在於此。限於篇幅,無法 詳細說明,不過幾個常爭論的重點像是: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可否作為替代性原因?現實化 抑或潛在化的判斷標準?依「法期待」而為行為的對象可以括及到多大?(行為人而已? 第三人未實現的行為?抑或所有人不論實現與否的行為?)「法期待的行為」如何決定? 當然如果要更深一點來談規範因果關係論的問題,還很多,像我目前也沒有辦法完全 被說服要毫不懷疑地採取規範因果關係論,所以也難怪山口會說即便是規範因果關係論, 也沒有辦法完美地將現行通說(修正的條件因果關係)加以取代。 只是看完這些東西,再對照我國,竟然連合法則的因果關係都沒人介紹與評釋? (除了某篇在月旦法學教室的文章有稍微提到一點) 就可以知道PD老師的刑法總則講義有多深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8.203
Pocketsun:對不起 其實合法則的條件關係在我國是有人介紹 59.121.184.85 06/09
Pocketsun:印象中許澤天或是謝開平有 只是不叫合法則的 59.121.184.85 06/09
Pocketsun:條件關係而已 59.121.184.85 06/09
JohnWayne:我的意思是指刑總教科書而言,很缺乏這部分 211.74.8.203 06/09
JohnWayne:的說明 211.74.8.203 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