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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ror (工藤新一)》之銘言: : 另一相關的重要問題: : : 行為數究竟如何認定? : : 另一個延伸的問題是: : : 一個行為是否可能有兩個實行行為類型、不同時點的著手? : : 例如上例中肯定擴張的說法, : : 實行墮胎時是墮胎的著手,而於胎兒出生時又是重傷的著手? : : 還是有另外的解釋方法? 一個連續的行為當然會有預備的著手與未遂行為的著手問題。 不過你的問題牽涉到兩個犯罪行為而且不處於預備與狹義實行的關係。 實行墮胎的著手時,並沒有既遂(嬰兒沒死亡),所以不會有問題。 至於出生時的著手,因為實行行為沒有(重傷的)類型化的該當問題, 所以根本沒有刑法干預的可能性。 我正是根據這個理由而放棄了原先的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saintsage:沒有重傷的實行行為是因為客體非"人"的關係 140.112.214.19 06/13
saintsage:這樣一來會成立客體不能的"重傷不能未遂"嗎? 140.112.214.19 06/13
saintsage:如果可以成立不能未遂,那還是有重傷實行行為吧 140.112.214.19 06/13
saintsage:(還是我觀念錯誤...orz) 140.112.214.19 06/13
pigdog:觀念錯誤。關鍵條件的不存在必須是因為偶然。 140.112.25.159 06/13
saintsage:喔...所以胎兒不是"人"並非偶然,非實行行為? 140.112.214.19 06/14
saintsage:又老師變更見解採墮胎以死胎為限,這樣未死的괠 140.112.214.19 06/14
saintsage:胎兒不就不受保護了嗎? 140.112.214.19 06/14
JohnWayne:樓上的好像搞錯老師的意思了吧? 211.74.8.203 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