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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身分犯中 違法身分有連帶關係(是指成立共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責任身分有個別關係(是指能夠成立間接正犯?) 只有講義有,上課沒有講,不太懂什麼是連帶關係和個別關係? 問題二: 目的犯是身分犯,可能為責任身分或是違法身分的問題. 有關刑法第234條解釋(上課講的,以下是我的理解) 第一項 1.脫衣舞娘若是違法身分,老闆無罪,因為老闆沒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2.脫衣舞娘若是責任身分,老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   脫衣舞娘透過老闆意圖跳脫衣舞公然猥褻??(這裡怪怪的) 第二項 1.老闆若為違法身分,脫衣舞娘就是共同正犯,脫衣舞娘很慘。 2.老闆若為責任身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老闆透過脫衣舞娘意圖營利,則老闆   成立第二項罪名? 所以,應該將老闆和脫衣舞娘都視為責任身分,則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老闆成立第 二項罪名。 →請問老師你的解釋是這樣嗎?>< 問題三:   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為:擁有保證人地位以及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實行行為 性)而使結果發生。其中, 1.保證人地位:有迴避結果之可能性,為事實基礎,由條件關係中事實關係去    看    2.作為義務:具有規範性及違法性,從規範關係去看 對於1和2進行廣義相當性(事實上實行行為與危險性的產生相當)認定嗎? 3.作為義務之可能性:為客觀責任要素,那應該在責任階段中考量?還是在構成要件中 的相當因果關係考量,又如果要在相當性考量,是就狹義相當性部分進行考量嗎? 對於3進行狹義相當性(危險性的實現過程與實行行為是否相當)認定嗎?   意即,作為義務之可能性(非迴避可能性)算是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之一嗎?還是要 到責任階段才考量。例如:若行為人符合保證人地位和作為義務兩項構成要件,但卻無作 為義務之可能性,此行為人是要在構成要件中被排除違法,或者是要到責任階段才判定無 歸責,也就是不違法呢?   還是說其實對於不作為犯只要用修正支配理論去看就好,不用管因果關係相當性的問 題押? -------------------------------------- 不好意思,問題都很粗俗又零散(初學者),謝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