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ackeycs (LA Angels)》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之銘言: : : 標題: 要回答的問題2 : : 時間: Sun Jun 12 22:59:34 2005 : : 關於老師上課所提到的強制未遂與恐嚇既遂如何區分一節 : : 我們於讀書會上仍討論不出共識 : : 大家對於老師上課的論述沒辦法整理出所以然來 : : -- : : 男人把夢想 : : 託付給男人!!! : : -- : : ◆ From: 218.167.225.30 : : 推 pigdog:不知問題何在?請詳細說明一下。 140.112.25.159 06/13 : 老師不好意思 : 我們因為對於老師上課的內容理解歧異度太大 : 而且筆記有互相衝突之處 : 希望老師能再就其如何區分的重點提示一下 : 謝謝 我還是搞不清楚你們的問題所在,不過還是回答一下好了。 恐嚇與脅迫基本上是同一個行為,如果認為恐嚇罪中的危害安全 是指行動自由被妨害的危險性,則恐嚇罪與強制罪的未遂犯即會無法 區分。 所以改變見解認為恐嚇罪的結果是生命身體等的危險性,而強制罪的結果是 行動自由的妨害。據此,雖然有脅迫,但是行動自由尚未受到限制時,成立 強制未遂,至於恐嚇罪方面,如果未產生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安全的疑慮時, 不會成立犯罪。 恐嚇罪主要是針對意思自由的危殆化而訂定的處罰條文,反之強制罪則是針對 意思自由的前提下的行動自由的犯罪。層次上有所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blackb:這跟我之前學的不一樣...218.166.106.165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