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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個人疑問,想跟老師討論一下: 依師的看法,當法律分別期待行為人A與B有不作為義務(不要下毒)時,結果仍然 發生(C中毒死亡),此際否定條件關係,因此只能成立未遂。但是C確實因中毒而死, A與B既然分別都下全量的毒,於情於理上不是應該就是殺人嗎?構成要件該當,違法判 定,有故意有責。若是因為一命不以二命賠來說,C死亡,要判A與B兩人好像有些不合 理。但是A下全量毒,C推定會死(除非有介入情事,此時就要加以考慮),B下全量的 毒,C推定會死,我的疑問在於,假若今天是A與B分別對不同的人下毒,則兩人分別都 既遂;但當A與B對同一人下毒時,兩個人卻是未遂,那如果是我想要對一個人下毒,那 我一定要找另外一個人跟我同時下毒,因為這樣既可以達到我的目的,又可以減輕罪名。 不過兩人殺一個人成立未遂罪,若視為一種分擔罪名的意味,好像又有些合理。 另外,應該是可以由A與B同時一起下全量的毒導致C死亡,推出A與B分別下全量的毒 可以使C死亡。證明如下: 1.A+B→2C(表示A與B下全量毒至少可殺死兩位C)   B→2C-A 2.又知A→C(因為A下全量的毒,可以殺死C,假設毒量剛剛好),代入1 3.則可知   B→C(可知B下的毒足殺死C) 當法律期待A與B不要同時下毒,則C就不會死,條件關係成立。而期待不要一起下毒, 不就等於分別去期待A與B不要下毒,(不然還有別的方法嗎?)但問題就在於分別去期 待A與B不要下毒,結果仍舊發生,因此無期待可能性,這樣的說法就有矛盾,前面才說 條件關係成立,後面又否定條件關係。好奇怪>< 若以這樣的觀點放到竊盜的例子,A與B一起偷了C一塊蛋糕(數到三一起拿起來喔) ,一起吃掉。若A不拿,蛋糕也會被B拿走,所以法律無法期待A不要拿蛋糕?可是在此 又成立共犯,那為何下毒就是未遂? 就一般來說,法律期待作為與不作為義務是就一個行為人而言,本來就會有介入情事,就 像有的時候你不拿蛋糕,別人也會拿,如果就因為這樣,就無法期待不作為或作為,亦即 ,只要剛好有兩個以上的人同時犯罪,就大家都沒有不作為或作為義務了嗎?我的問題就 是,法律的期待若是針對一個行為人,對另外一個行為人的期待也相同時,是否意味著同 時期待兩個人以相同的義務,若答案肯定,那我就不懂為何條件關係會不成立了? 還是說法律有期待義務,但否定條件關係? 感謝老師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