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Okawa (Skyline GTR V-spec II)》之銘言: : 因為敝人要寫報告 : 想要討論這方面的問題 : 可是在論及所謂 通說 必要說 不要說 的時候要註明出處 : 所以想請問老師 : 怎樣可以找到有那些學說的文獻? : 還是說.....其實那些學說爭論根本不是台灣的? 我請教過研究生,據說國內沒有人主張不必要說。 其實不必要說有兩種,一種是主張只要有故意,不需要有目的(意圖)。 另一說則比較精細,其主張雖然在責任領域需要有雙重故意,但原則 上仍舊需要靠解釋在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中找到得對應的客觀事實。 這種說法若貫穿到所有的目的範、傾向犯、表現犯時,就是我所主張的 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無該客觀要素時,根本就是構成要件不該當,反之, 若有該客觀要素存在,則需要在責任層面討論主觀意圖等,不過通常都會 被推定為「有」。這個問題在停車場人獸交的地院、高院判決中,可以看到 非常有意思的矛盾。 因為於竊盜罪等奪取罪(移轉罪)的情形,該目的分成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而前者是會影響到違法認定的主觀要素,所以才會有前面幾篇有關目的犯的 結構的討論。 其實這種奇妙的結構還出現在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事由的層面,對上級命令 明知違法時,不得阻卻故意,這也是一種責任的主觀要素影響到違法認定的 特殊例子(不過,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我信箱中還有幾篇問題(包含目的犯的討論在內),數量雖然不多,但是最近 因為代理院長職務,又有碩博士論文的審查壓力(王XX已經解決,但仍有最麻煩的 黃XX,最近我看到他就逃)、研討會論文的追討等,所以等到工作告一段落後, 會全面性地予以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5
Okawa:謝謝老師~ 218.161.8.37 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