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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那關於法益關係錯誤論我可不可以說是這樣: 動機→同意 脅迫和詐術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脅迫是被害人清楚地認知到「自己明明不想同意,但 迫不得已須同意」;而詐術是被害人的認知是「心甘情願的同意」。 如果以上說法成立的話,那就是說法益關係錯誤就是除非法律有明定的情形,如使被害 人誤信其為配偶,否則定義上排除使用詐術者成立強制性交的可能。 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法益關係錯誤與其說是在區分「是否同意」及同意動機,不如說 它根本重心是在區分被害人意志所受的強制程度。 可是我又想到如果法益關係錯誤論是用在詐欺罪的情形: 甲男受愛情騙子乙女之愛之名要求他買靈骨塔──我記得老師說這不構成詐欺罪 甲男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說他中了三百萬,要先匯五十萬的稅才能領到錢──說這無 罪好像不太合理,但這個例子跟愛情詐欺有什麼不同? 其實我真的不太懂法益關係錯誤論呢!真是不好意思給老師添麻煩了......>"<||| 還有,我沒上過老師的刑總,所以不知道老師的錯誤論.... 而且我上黃榮堅老師的錯誤論時,講的都是行為人的錯誤,而沒有講到被害人的錯誤,難 道在講行為人的錯誤的那一套,也可完全套在被害人身上嗎? 怪不得,我總是覺得好像無法與你溝通。 脅迫是導致自由意思重要瑕疵的直接原因,此際根本沒有(有效的)同意可言, 反之,在詐術的情形,就要看被騙的內容。如果被騙的內容是牽涉到法益的重要 項目時,縱或同意也是無效的。 所以沒有所謂「詐術是被害人的認知是心甘情願的同意」這種說法。 你舉的詐騙集團案,被害人所同意的是五十萬的「稅」,該同意當然有重大瑕疵 。反之靈骨塔的案例,被害人知道那是靈骨塔,也知道所支付的金錢是購買靈骨 塔的價金。這怎麼會一樣呢? 錯誤的問題是心理學的問題,怎麼會限縮在行為人身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