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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課前老師說的 基本上如果不說「目的犯」,純就身分犯而言 我是可以區分違法身分及責任身分所代表的意涵 雖然就實際刑分條文的適用上標準不易掌握 (因為多少帶有對法益侵害類型的主觀認定) 但是我想問的是 老師講義上說,目的是責任身分,所以不具有「目的」的人也是有違法性的嗎? 那如果沒有辦法找到相對應的「通常之刑」,是不是就沒有罪責? 所以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竊取他人動產,是否是違法但無責的行為? 可是如此推下來,以形式論而言,那到底違了哪條法? 所以在目的犯的場合,我有一點混淆了違法身分跟責任身分的界線 還是可以這樣說 像老師講義上的那個牛肉場老闆娘跟脫衣舞孃的例子 可以說234I的意圖供人觀覽這個「目的」是違法身分 而234II的意圖營利這個「目的」是責任身分 所以脫衣舞孃有234I的違法身分,但是無234II的責任身分,科以234I通常之刑 牛肉場老闆娘有234I的違法身分,又有234II的責任身分,故科以234II加重之刑 聽得有點亂,不太懂。真是才疏學淺,在這裡就教於大家 請大家不吝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