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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不曉得我是否有聽懂老師講的意思(畢竟語言的發、收及認知是有個體差異的) 老師講的道理我大部分可以接受,可是覺得在實務上操作會有困難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我想提出以下的疑問請教老師 1.用法官的主觀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是否是一個好方法? 我覺得法官的自由心證本來就是不懂法律的人最詬病的地方 證明大眾對法官的恣意是無法容忍的 也因此美國有陪審團,就是希望以大眾的共同主觀來取代法官恣意 這是否與今天的論述內容有扞挌之處 2.行為人的價值體系與共同主觀的不相容,對責任的影響程度? 究竟是不罰還是減輕其刑?由法官依良心自由判斷嗎? 是否可以考量行為結果造成的影響? 假設「楊案」有鬧出人命,是否仍可做同樣認定,認為無控制能力? 3.行為人的價值體系與共同主觀不相容是否有程度的差異? 犯罪行為人有反社會傾向者並不是少數 是否凡「義賊」皆非「賊」?還是應該有所限縮? 限縮的標準是否仍是法官的良心? 4.法官真的有良心? 我覺得在責任認定時用共同主觀的好處即在於對人性的不信任 可以避免沒良心的法官「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今天反寄希望於法官的良心,是否有其危險性? 其實這個案子我也覺得不應該判這麼重 我的理由是基於,行為人的動機並不具惡性,而且沒有實害發生 加上因為價值觀與共同主觀不同,控制能力低,衡量後應該以59條減輕 而不是行為人沒有責任 老師我不是要跟你抬槓啦! 我是真的想知道老師這套想法的背後是否還有更精細的考慮層面沒有表達 而且你今天太激動了! 要知道天氣越來越冷,無毛容易暴血管!(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2.141
nnleaf:不過老師今天第一節的激動講的真好, 有讓我差點站起來喊 10/23 02:05
nnleaf:Bravo的衝動... 10/23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