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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師在上監獄學的時候 所提到的緊急避難見解變更 在於民事法上緊急避難中那個被避難的人無法請求民事賠償 如此會使得被避難的人如果又因為緊急避難在刑法上可以阻卻違法 會無法行使正當防衛 所以老師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如今變更見解後採阻卻責任的說法 是不是只能適用於兩個法益相當 或是生活利益相當 無法作出利益衡量的情況 像是空難吃活人的例子 才有阻卻責任解釋的適用 但是條文上仍然是規定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事由 不罰 再這樣的規定下 我們是不是只有再上述法益相等的例子中才有適用 或是如老師監獄學所提的 縱使是法益或說生活利益不相當的情況 還是將保全的法益與侵害的法益拉到相同的位置 一樣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至少讓被避難的人在無法民事求償的情況下能夠做正當防衛 如此緊急避難不就不再有阻卻違法的功能了呢 麻煩老師學長回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57 ※ 編輯: RIGHTINFORMS 來自: 140.112.152.57 (01/02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