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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呢 以上的理解應該是比較老的想法了 沒錯,那是第一代,1970左右的見解, 但也因為認識到該說的不足,所以才會有程度上的擴張 內容、意義-->要保護性,都是法益「關係」 : 最近聽到的說法市 直接在自我決定的過程中判斷是否為重大瑕疵 : 這個是結論,因為基於欺罔、錯誤的同意所要處理的就是其任意性問題, 不管依何種理論,只要認定是非任意,結論都是有瑕疵的自我決定, 因此重要的是其說理為如何, 最近的看法是認為說,重點應該是在 怎樣才能算是(才能確保)該同意是出於自由的自我決定, 而不是其是否為法益關係的錯誤 ...當然這裡面又有一堆同中求異的鬼叫說法了 這樣的話 我想會跟你所說的比較像 ----- 對獨國人、倭國人的厭惡與日倍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59.92
fattyQ:感謝了 03/11 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