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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了 :) 最近讀到因果關係的錯誤 於是又翻回去看前面因果關係的部分 就相當性的部分 作為通說的折衷說 其評價基準在於以行為人與一般人的預見可能 於行為時的時點 判斷行為後的因果流程 此說的缺點在於 以行為人的認識預見能力 作為相當性判斷 違反因果關係客觀本質 並且勢必導出 因果關係錯誤論不用說的情形 另一個缺點在於 以行為時作為判斷時點 "無法確實掌握行為後的具體因果經過" 就這個意思我不是很懂 為什麼以行為後作為判斷時點會比較具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