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lyS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constantin (希望就在前方?)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Fri Sep 8 00:52:49 2006 ※ 引述《bacgx ()》之銘言: :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時間: Thu Sep 7 23:28:41 2006 : :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 時間: Thu Sep 7 01:22:21 2006 : : : :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 : 標題: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 : 時間: Wed Sep 6 19:53:47 2006 : : : : :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 : : :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 : :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 : : :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 : : 推 rhchao:基本上您把這篇貼在連法學院大門都還沒進的新生版是沒什麼 09/06 22:20 : : : → rhchao:意義的 09/06 22:22 : : : 推 venni:B91A011XX歡迎你XD 09/06 22:39 另一個死老百姓發表一下看法: 剛剛看了一下六法全書,過失殺人罪行則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今天這個案例判了四個月應該算是輕判吧。(這邊的量刑多少的標準我不清楚....) 一般人看到這種案例一定會說是闖紅燈該死,可是我們用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想想 每次火車撞死人遭受輿論攻擊的,要賠償的往往是台灣鐵路局。 平平都是撞死人,平平都是擁有路權者撞死違反路權者 可是輿論量刑都差這麼多...... 誰叫鐵路局那麼討人厭......囧 (剛剛是一個鐵路迷的牢騷) 好...進入正題 單單從交通法規上來看撞死人的一方走綠燈,沒錯。 被撞死的機車騎士,好死不死闖紅燈,錯了。 上面兩行都是從交通法規的立場來看。 如過今天案發現場有一個警察,汽車駕駛在千均一髮之際錯開騎士,卻被警察開單的話, 我相信誰都會去指責那名執法者。 可是今天那汽車駕駛撞死一個人,好吧,更精確一點是一個闖紅燈的人。 從「撞死人」的這個行為來看,駕駛的確是應該負刑事責任。 所以現在的爭論點是:被撞死的騎士是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被撞死。 就我看來,死者違反交通規則是一回事,被撞死是另一回事,不能為了任一立場而否認彼 此行為的存在,而違反交通規則則是讓汽車駕駛的殺人行為在量刑上獲得相當程度的減輕 。駕駛的確是遵守了交通規則,可是因為機車騎士的違反交通規則舉動而犯下殺人行為, 當然沒有明顯的犯意.... 那過失在哪裡? 我覺得沒有犯意而犯罪應該就叫過失吧,包括了未加以注意等等東西。 而今天雙方都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故直行綠燈的因為撞人而成為「過失」殺人,闖紅燈 的沒領到罰單卻變成了「過失殺人」下的被害人。 (如果汽車駕駛有注意點的話台灣只會多一張罰單,如果機車騎士注意點的話他連罰單都 不會領到,現在正跟往日一般過著安定的生活) 以上是沒受過專業訓練的半調子市井小民發言,若有錯誤盼請見諒與指正 (果然久沒讀書連想句子都會想很久) -- "時鐘的針是不會回頭的。但是,我能用自己的力量讓它前進。" "老頭們不會默不作聲喔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67.247 ※ 編輯: constantin 來自: 218.170.67.247 (09/08 00:55) ※ 編輯: constantin 來自: 218.170.67.247 (09/08 00:56)
pigdog:沒有所謂的過失殺人,而只有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於死。 09/08 03:28
constantin::p.....謝謝教授指正<(_ _)> 09/08 09:29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4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