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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刑法221強制性交,案2刑法305恐嚇 刑法221是自由+性自主(貞操) 刑法328是自由+財產 性交有轉換成經濟上利益的可能,但不是絕對,這種可能性被法體系 否定掉,不論民法或是刑法都是如此,不用想太多啦XD,至於用詐欺 方式白嫖,照目前來看嫖客無罪(但是可能被老婆或妓女的老公告通 姦),但是妓女則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至於妓女的性自主方 面,意圖營利是性交的動機,但是與性交的意願本身則可以切割開來 ,性自主法益沒被侵犯。 ※ 引述《TBWCH ()》之銘言: : 因為看到不該看的東西而忽然聯想到的問題: : 犯強制性交罪時(以下強姦),會不會同時成立強盜得利罪? : 例如:案1:A某日侵入B女家而強姦之,完事後徉徜而去 : 比較:案2:A自始以白嫖之意電召公關小姐B女,白嫖後,以繩將B捆綁於床上, :       持刀威嚇不准取費,徉徜而去 : 前提:案1成立221一項沒問題;案2,如果認為財產價值的概念不限於法秩序或 :    社會規範所認可者為限,則不管是採客觀交易價值或主觀使用價值說,解釋上 :    仍可成立328二項,況且偷小偷偷到的贓物依通說仍會成立竊盜,故如此解 :    釋尚非不可.......詐欺部分暫不討論 : 問題:如果前者成立,那麼案1可成立328二項嗎? : 說明:案2中的財產利益其實就是性交的對價,若此,則案1抽象來講,縱為強姦, :    既仍有性交,似乎就也存在著對價關係,而二個法條構成要件又幾乎一樣,但 :    子像沒看過案1有人論及強盜得利罪的? :    或許有人會說二者保護法益不同,然在自由法益部分是重疊的,因為關於性行為 :    這部分,我國、通說是保護性自主,可包含在自由法益之下,所以328二項應 :    可涵蓋221? :    好啦,那可不可以幹脆說,一行為,法益也重覆,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就22 :    1囉?但怪的是,328以非人格、非一身專屬的財產法益為主的犯罪是5年以上 :    ;而221人格專屬的性自主(法律明示為自由法益的類型)卻只有3~10年, :    這就不知道二者之間的價值衡量在哪了?難道是說公關小姐因為是以性為職業,所 :    以在性自由--或者說因性行為所代表的經濟、交易價值--這方面的保護會比一 :    般人高,相對的法定刑也比較高? : 總結:財產價值如何界定?如果否認性交的財產價值(這同時會否定掉詐欺罪等財產犯 :    罪的成立),那麼白嫖案如何論處?偷贓物呢? :    反之,如果認為二者皆可成立,那221不就重複規定了嗎?競合部分要怎麼論 :    ? :    這其實是老問題了,只是加上性自主法益的部分,而延伸出221可否成立32 :    8二項的問題。 :    應讓不會很複雜,只要把刑法要保護的財產價值、性的法益說清楚,如果可以分 :    得開的話,自然前面的前提就不成立,分開處理,二者無啥關係。 :    ........(我是覺得哦,從古至今,上床不是本來就有價錢嗎,高低還差不少,沒 :    理由偽善到完全否認的程度,當然法律的解釋要不要如此坦白則又是一回是) : 請教老師和各位高手了..... : 謝謝 你被性交和經濟利益兩者給綁住了,就算性交判定成經濟利益的一種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經濟利益都受到刑法保護,案2的經濟利益就不被 刑法承認,328沒辦法成立,也不會有你所想的案2的法定刑比案 1重的問題。 不過我怎麼看328和221都不太有競合的可能,不過如果想做成 競合的解釋也應該是想像競合而不是法條競合吧? 法律上是如此啦,現實上....性交都是要付出代價地,有時候是錢, 有時候是自由啊,被人纏住可不是件值得高興的事XD -- 「凡是人類,均無法忍受自己是邪惡的認知。唯有在確信自己的正確性的時候,才可能變 成是最為緊張、最為殘酷、最沒有慈悲心腸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