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為人是"因過失"自陷於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12/03 22:55
→ Okawa:這樣應該是通說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參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 Okawa:然而竊盜罪又不罰過失犯 所以會得出無罪的結論 12/03 22:58
→ Okawa:至於李老師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敝人我就不敢亂講了:p 12/03 22:59
推 rhchao:1.這不是原因自由行為 12/04 08:17
→ rhchao:2.成立無/限制責任能力下之(故意)竊盜 12/04 08:17
推 dakara: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12/04 17:40
→ dakara: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12/04 17:40
→ dakara: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12/04 17:41
→ dakara: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12/04 17:41
→ dakara: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12/04 17:42
→ dakara: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12/04 17:44
→ dakara: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12/04 17:44
→ dakara: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12/04 17:46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47)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52)